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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38号
  • 【发布日期】1991-06-30
  • 【生效日期】1991-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的通知

(桂政发〔1991〕38号1991年6月30日)

根据目前我区基层民政组织人少事多民政助理员工作量严重超负荷的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乡镇级共增加1000名民政助理编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民政助理员编制的分配原则
在原定每个乡镇应配1名民政助理员,35名编制以上的乡镇应配2名民政助理员的基础上,根据这次分配的名额,由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乡镇数1:0.7的比例,把名额下达到各县、市(郊区)。对目前只配1名民政助理员的乡镇,应新增配1名,原则上保证全区每个乡镇都配2名以上民政助理员。

二、新增民政助理员的补充办法
根据现行的干部调配原则,对新增的民政助理员主要是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条件配备。新增民政助理年龄一般应在45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边远地区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干部。在现有干部中调剂确有困难的,可在新增的干部中配给。

三、新增民政助理员的经费来源
新增民政助理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做好新增民政助理员的选配工作,并于今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一次书面报告,请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附: 新增1000名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分配表。



┌───────┬───────┬─────┬───┐
│地、市名称 │乡镇数(个) │增配名额 │备注 │
│ │ │ │ │
│南 宁 市 │ 53 │ 39 │ │
│柳 州 市 │ 37 │ 27 │ │
│桂 林 市 │ 33 │ 25 │ │
│梧 州 市 │ 21 │ 15 │ │
│北 海 市 │ 23 │ 17 │ │
│南宁地区 │ 174 │ 127 │ │
│柳州地区 │ 139 │ 101 │ │
│桂林地区 │ 128 │ 93 │ │
│梧州地区 │ 114 │ 83 │ │
│玉林地区 │ 204 │ 149 │ │
│钦州地区 │ 96 │ 70 │ │
│百色地区 │ 181 │ 132 │ │
│河池地区 │ 168 │ 122 │ │
│合 计 │ 137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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