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的通知
(桂政发〔1991〕38号1991年6月30日)
根据目前我区基层民政组织人少事多民政助理员工作量严重超负荷的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乡镇级共增加1000名民政助理编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民政助理员编制的分配原则
在原定每个乡镇应配1名民政助理员,35名编制以上的乡镇应配2名民政助理员的基础上,根据这次分配的名额,由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乡镇数1:0.7的比例,把名额下达到各县、市(郊区)。对目前只配1名民政助理员的乡镇,应新增配1名,原则上保证全区每个乡镇都配2名以上民政助理员。
二、新增民政助理员的补充办法
根据现行的干部调配原则,对新增的民政助理员主要是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条件配备。新增民政助理年龄一般应在45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边远地区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干部。在现有干部中调剂确有困难的,可在新增的干部中配给。
三、新增民政助理员的经费来源
新增民政助理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做好新增民政助理员的选配工作,并于今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一次书面报告,请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附: 新增1000名乡镇民政助理员编制分配表。
┌───────┬───────┬─────┬───┐
│地、市名称 │乡镇数(个) │增配名额 │备注 │
│ │ │ │ │
│南 宁 市 │ 53 │ 39 │ │
│柳 州 市 │ 37 │ 27 │ │
│桂 林 市 │ 33 │ 25 │ │
│梧 州 市 │ 21 │ 15 │ │
│北 海 市 │ 23 │ 17 │ │
│南宁地区 │ 174 │ 127 │ │
│柳州地区 │ 139 │ 101 │ │
│桂林地区 │ 128 │ 93 │ │
│梧州地区 │ 114 │ 83 │ │
│玉林地区 │ 204 │ 149 │ │
│钦州地区 │ 96 │ 70 │ │
│百色地区 │ 181 │ 132 │ │
│河池地区 │ 168 │ 122 │ │
│合 计 │ 1371 │ 1000│ │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