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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人员 收取伙食费和生活费、性病检查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1]14号
  • 【发布日期】2001-01-17
  • 【生效日期】2001-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人员 收取伙食费和生活费、性病检查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人员
收取伙食费和生活费、性病检查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鄂价费字〔2001〕14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和国务院第127号令《关于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 条“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家属负担。”、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家属负担”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各级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各级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取性病检查治疗费和生活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每人每天最高10元。
(二)收容教育人员:
1、伙食费:每人每月最高180元。
2、性病检查治疗费:由市、州、直管市及林区物价部门按规定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3、水电费:每人每月最高20元。
4、其他生活费:其他生活用品由公安机关根据规定配备或实际需要代购。被褥、服装、蚊帐、鞋子、脸盆、脚盆、水桶、碗筷等耐用品按实际进价加5%的费率计价;牙刷、牙膏、口杯、毛巾、洗衣粉、香皂、卫生纸等易耗用品按实际进价结算。
公安机关核定的其他生活费具体价格应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以上收费标准(除其他生活费外)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总结研究,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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