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lign='center'>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川办发〔2000〕138号)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完善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管好农村财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热点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稍有疏忽和不慎,就会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强化农经人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目前,全省范围内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要围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隐患。二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费管理、机动地管理为重点,加强规范化管理,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切实维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探索和逐步形成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同时,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三、加强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农村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和农业部、监察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全面推动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要认真搞好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监测、农村经济统计、农产品成本核算、农村物价调查等项基础工作。要通过加强数据分析,完善处理手段,及时、准确地反映农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农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和预警、预报。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搞好收支核算,定期公布帐目,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对财务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要派专人帮助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中央和省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后续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努力工作,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胜利。但是,要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尤其是清欠、变现、兑付等遗留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解决。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要在基本兑付完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资金,实现政府承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要狠抓借款回收、管好盘活遗留资产,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在资产变现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乡镇农经站的财产产权关系。不得因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而非法拍卖、侵占、平调确属乡镇农经站的财产。已经出现非法拍卖、侵占、平调乡镇农经站财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的要求,立即纠正,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的稳定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产权登记、审核、评估和检查制度。当集体资产因拍卖、转让或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集体资产拍卖或转让收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私分、哄抢集体资产。
要强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与建设,引导和帮助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要积极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合作组织成员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经营机制,维护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引导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开拓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七、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审计,规范集体经济监督
农村经济审计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经济审计的主体是省、市(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经济审计的范围包括乡(镇)、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管理、使用农民负担款项的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委托需要审计的对象,也属农村经济审计的范畴。
农村经济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农村政策执行、制度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农民负担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年度和乡(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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