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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5-16
  • 【生效日期】1990-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的意见

(1990年5月16日)

近几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流向外口岸商品货源,逐年大幅度增加,1989年达50亿元。其中不少属我省名牌、传统、低亏、盈利的出口商品。这种情况,直接影响我省出口任务的完成和扩大出口,也影响到我省传统、名牌出口商品的对外信誉。为加强我省出口商品管理,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出口任务,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管理。
对省计经委平衡管理的40种出口商品供货计划,各市要认真按计划衔接、落实好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和出口;对省经贸委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省、市外贸部门要与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具体明确品种、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生产单位要按照合同,制定生产计划。
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坚持实行“六优先”(优先安排出口商品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优先供应包装物料,优先供应资金,优先供应燃料、动力,优先安排运输)的原则,切实保证计划内收购和出口任务的完成。对贸工、贸农衔接好的出口生产任务,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安排好能源、资金及原材料的供应;生产单位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外贸企业要努力扩大对外成交,按计划(合同)下足货单,并做好收购工作,不能履约的一方要赔偿经济损失。对工业产品,因国际市场变化而滞销的有关信息,外贸企业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有关生产企业,逾期不能通知的,须按合同规定收购;对农副产品及水产品,则应按合同收购,凡质量符合要求、价格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生产、供货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供。省、市外贸部门都要充分发挥市、县外贸公司组织货源的职能作用。
厂丝、坯绸按专营办法管理,一律不得外流。“两纱”(棉纱、棉涤纶纱)、“两坯”(棉坯布、棉涤纶坯布)除外省带料加工的以外,凡是由省内供应原料的,一律不得向外口岸供货;对超计划供本省口岸出口货源的,可按超基数办法倒二八额度返回各市;对完不成计划而影响出口收汇基数的,则相应全额扣减外汇。

二、做好地方留成外汇的兑现工作。
地方留成外汇分配,实行按商品收购进度,按季套算预分,季后一个月兑现,年终清算决分。为确保生产、供货企业的利益,要准许外贸企业同生产、供货企业直接兑现外汇留成。切实保障生产、供货企业留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挪用和平调。对省有偿调剂外汇,要优先安排各市外汇的使用。对外流货源的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如数调回省内,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生产企业12.5%,市、县政府7.5%,省政府5%)。

三、实行银行贷款与提供本省货源挂钩。
银行贷给本省、市、县外贸企业的贷款,要直接用于本省出口商品的收购,实行贷款与省、市外贸企业要货单挂钩;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时实行贷款与收购计划挂钩。外贸企业从银行贷到的贷款不得用于外流货源的收购或移作他用。如有发现,银行要停止新的贷款,并限期追回贷款。

四、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
按照内外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属于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属于放开价格的敏感性商品,如农副产品和水产品,由物价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及外贸部门,根据国内市场行情,及时制定适宜的外贸收购价格,必要时可制定最高收购价格或最低保护价格。外贸企业要合理掌握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把基数内的补亏(外汇调剂)、退税以及超基数调剂外汇的人民币收入,统一运筹安排,对适销对路的商品及时打足收购价格,无论是国家定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格商品,一律不搞价外补贴。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检查和监督,严禁抬价抢购。对外省、市或我省一些外贸企业、部门、生产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的“窗口”来省内抬价抢购国家定价的适销货源者,一律将抢购商品按国家定价收购。对抢购无国家定价的出口商品,一律按本省外贸收购价格收购。外贸企业除经批准用于平衡外汇外,一律不准收购出口商品。

五、严格加强管理,控制货源外流。
为了确保本省出口任务的完成,控制低亏适销货源的外流,各市、县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将供货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并严格加以考核。同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计经委、经贸委、物价、工商、公安、交通和生产、供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本地区出口货源的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推销,努力增强经营能力。
各类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都要大力加强出口推销,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四排”(排有证有货,排有证无货,排有货无证,排无证无货)制度,加强和完善货源收购、商品质量、资金周转、经营费用、包装储运、合同履约、出口卖价、出口结汇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省出口商品和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外贸企业要积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密切工贸、农贸关系,建立和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工贸、农贸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办事,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尤其是省外贸企业要增强生产观点,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想生产企业所想,急生产企业所急,及时反馈信息,帮助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质量,打入国际市场,共同为组织适销出口商品货源和扩大出口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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