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 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0]47号
  • 【发布日期】1990-06-15
  • 【生效日期】1990-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 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
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穗府办(1990)47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穗府办〔1988〕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产量(不含深加工)当年现价产值的1%至3%征收,其中一般矿种,包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按1%至2%征收;珍稀矿种按3%征收。如直接将原矿进行深加工的,可按深加工后制成品数量换算成原矿产值计收。”

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应按规定收取的总额中上缴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5%;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自留85%,县(区)与镇矿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农场系统资源管理费的自留部分的分配比例,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0年六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