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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2〕57号
  • 【发布日期】2002-05-29
  • 【生效日期】2002-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于单位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双方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并明确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可按本通知第3条办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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