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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 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7-18
  • 【生效日期】1990-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 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
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

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有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五千五百多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对于稳定大局、缓解人才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调动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抓紧做好下阶段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现对上述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方式,仍采取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由社会择优录用的办法多渠道就业。凡是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都给予就业指标。这部分毕业生录用后与普通高校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推荐或自荐,用人单位录用时,要与普通高校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同等对待。要鼓励他们到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坚持合理使用,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特别是要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实所需要的人才;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回所在地区就业;师范类的毕业生要在教育战线、教学岗位上就业;要坚持择优推荐录用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

三、按照学校隶属、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由省人事厅牵头,省计委、教委参与制定《陕西省普通高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推荐就业安排计划》,下达执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据此积极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

四、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即经省教委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或自荐,被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省属企、事业单位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及其以下所属单位需经地、市人事部门同意),由学校到省教委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持由省教委和省人事厅用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注明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到录用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迁转手续。录用这部分毕业生所需的增干指标,由省人事厅追认(西安市所属单位由市人事局追认)。
由外省、市(区)考入我省高校的学生,毕业后由省教委介绍回原省、市(区)主管调配部门。
一九九0年底,仍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转入省地(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关于这部分毕业生中农业户口毕业生录用后所需农转非指标,凡被省级部门或国务院驻陕单位录用的,在省上下达的省级农转非指标中解决,凡被录用到地(市)及以下单位的,在省上下达给地(市)的农转非指标中解决。

六、认真积极稳妥地解决好高等学校收费走读、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尤其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各级人事、计划、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计划安排、调配和派遣等工作。各高等学校尤其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抽调足够力量,一方面积极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自觉地争取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到最需要他们的地方和单位去工作。培养这批学生不易,我们要千方百计为这部分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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