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83号
  • 【发布日期】1994-04-19
  • 【生效日期】1994-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4〕83号1994年4月19日)

我市自开展创卫工作以来,各地陆续在城市周围建起了一批洗车场。这些洗车场,有些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则是自发建立的。从总体来讲,洗车场的建立无疑对城市环境卫生起到了良好作用,应予充分肯定,但是,由于少数洗车场采取手段强行洗车,甚至个别的只收钱不洗车,在社会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坚决制止。现将加强洗车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持自愿洗车的原则,洗车场工作人员不行采取手段强行洗车,或者只收钱不洗车。

二、由市城建部门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参加,对全市洗车场进行清理整顿;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单行道隔离带、路碍等用于强制洗车的设施;由公安部门取缔用于强制洗国的各种警具;洗车场工作人员不得着执法服装指挥车辆进场洗车;规范洗车场的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三、为保持城市环境和车容车貌卫生,促进脏车驾驶员自觉洗车,按照经营与执法分离的原则,由交通警察和环卫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城脏车的执法工作。

四、对存在问题的洗车场,要求在1994年4月底完成整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洗车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洗车场的领导、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