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办(1990)70号
根据我市油制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特对部分行业经营性集体用户的集资标准,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招待所(干休所)、饮食店及二百个床位以下的宾馆、酒店,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一千五百元。
二、二百个床位以上(含二百个床位)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二千元。
三、上述集体用户单位,除缴交集资费外,还应负担从煤气主干管至该用户的一切管道的工程费用。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企业适用本补充规定。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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