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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0]70号
  • 【发布日期】1990-09-24
  • 【生效日期】1990-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办(1990)70号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油制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特对部分行业经营性集体用户的集资标准,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招待所(干休所)、饮食店及二百个床位以下的宾馆、酒店,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一千五百元。

二、二百个床位以上(含二百个床位)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二千元。

三、上述集体用户单位,除缴交集资费外,还应负担从煤气主干管至该用户的一切管道的工程费用。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企业适用本补充规定。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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