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 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
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皖气发〔1990〕第132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联合下发的国气发字〔1988〕第024号《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气象机构受气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双重领导。各地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二、各地要把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八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为当地城乡经济建设服务而要求新增加的气象业务、服务项目,所需的事业费等,请各地根据自身财力情况予以支持。
四、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于地方性的集资应尽量予以照顾。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应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