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化工医药管理局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整治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化工医药管理局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2〕39号)
2002年4月28日
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关于《西安市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安市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市化工医药管理局 2002年4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颁布施行的新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巩固前一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发〔2001〕95号)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五个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市安委办发〔2002〕第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顿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整顿工作要求,以200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条件审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姚引良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赵润昌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连年市经委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徐徐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局长
成员:张景耀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兰士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志超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张朝献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鹏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郭怀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化工医药管理局。
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张景耀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副主任:徐永庆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经济运行处处长
成员:郑惠杰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经济运行处副处长
韩兴成市化工医药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陈立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樊新河市公安局三处副处长
师来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
吕厚亮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场网点处处长
邹鹏岭市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王随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处处长
吕建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经济运行处。
联系电话:6234025。
三、整顿治理工作目标
(一)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各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领导人的依法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
(二)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新开办的生产、经销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条例》办理相关证书。严禁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对西安市辖区内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销、存储和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对剧毒化学品、强氧化剂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特别是对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企业要重点进行清理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最大限度减少氰化物的使用量。
(四)在整顿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市、区县、企业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通过整顿治理,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四、整顿治理工作的重点、范围、分工和主要内容
(一)这次整顿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贯彻《条例》,建立和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依法规范管理工作,消除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和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
(二)整顿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分工:
西安市化工医药管理局负责此次整顿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局属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规范运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立项审查。
西安市商贸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整顿工作,依法规范销售行为。
西安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操作证”、“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西安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强氧化剂实施归口跟踪管理,即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强氧化剂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审核工作,并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及强氧化剂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整顿工作。
西安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储槽、罐釜、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安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与整顿工作。
西安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主动配合市化工医药局、市商贸委及各区县有关部门在此次整顿治理中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取缔生产经营资格等措施的实施。
西安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协助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整顿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各区、县政府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整顿治理牵头工作,严格按照市级各有关部门的整顿治理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整顿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部门,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整顿治理工作。
2.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去年整顿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处置等的情况,建立起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的档案和动态管理的台帐,同时深入到各企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及《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西安市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许可证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投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6.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未经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的企业不准运输危险化学品。
7.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特别是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企业进行重点清理整顿。
8.建立和完善全市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西安市化工医药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研讨完善市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同时应督促辖区各相关企业建立本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基金据实支付。
五、整顿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从3月3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教育培训阶段(3月30日至4月30日)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人员,重点化工企业的厂长、主管厂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1.学习国务院颁发的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学习省、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及会议精神,明确这次整顿的工作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
3.学习危险化学品分类及相关规定及常识。
(二)第二阶段,摸底、检查、治理、整顿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区域内及行业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摸底、核实,通过调查分析,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以此确定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整治重点和对象。
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坚决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
(三)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6月30日至7月底)
1.对于具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化学危险品条件的企业,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度,落实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通过市上归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整治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底)
1.各区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门负责本辖区治理整顿情况检查验收。
2.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各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对不合要求的,要进行补课,直至达到验收标准。验收标准见附件《西安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整治工作需强调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区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02年4月底前报市危险化学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推诿、扯皮影响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管理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整治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对整治中提出的问题和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整顿达到要求。
积极开展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有回音,确有事实依据的要落实整改责任。
附件:
西安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验收标准(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