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13-09-17
- 【生效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第5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9月17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深化改革。
一、继续执行“一站式”服务
除取消、下放、冻结的项目外,此次保留的项目,要按照“应进必进”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执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模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统一登记、受理、审批。将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项目审批状态、月度的绩效考评等,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有效监控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和冻结审批项目的衔接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三、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每两年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废止、修订或经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调整的,与实际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以及下放后实施效果不好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同意予以取消、调整或收回管理权限。
四、加强后续监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巩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成果。
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结果,为建设精致淮北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 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4项)
2.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保留78项)
3.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冻结13项)
4.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下放管理层级9 项)
5. 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四(合并掉1项)
6.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保留157项)
7.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冻结10项)
8.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转变管理方式15项)
9.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四(下放管理层级12项)
10.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五(合并掉36项)
11.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六(取消26项)
12. 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七(转报省政府部门审批5项)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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