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穗府(1990)99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
为解决生活垃圾的填放,保障市容环境的整洁,维护城市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保证该项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期投入使用,特通告如下:
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一、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从选址到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工艺均符合国家规范,是本市一项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市政建设工程。
二、该项工程地处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李坑山塘一带,三百七十亩土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进入工地寻衅滋事、阻挠施工,不得侵占、破坏工地内的财物。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