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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0]99号
  • 【发布日期】1990-11-24
  • 【生效日期】1990-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穗府(1990)99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解决生活垃圾的填放,保障市容环境的整洁,维护城市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保证该项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期投入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从选址到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工艺均符合国家规范,是本市一项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市政建设工程。

二、该项工程地处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李坑山塘一带,三百七十亩土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进入工地寻衅滋事、阻挠施工,不得侵占、破坏工地内的财物。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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