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
(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号)
交通执法总队,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各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告》和《关于开展小公共汽车考核及车辆检验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换发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对驾驶员、乘务员三个《条例》的考核工作已于9月5日全部结束。从9月12日起,凡不张贴新的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驾驶员、乘务员不佩戴考试合格证的,一律不准营运、上岗。具体通知如下:
一、新的小公共监督电话条幅为红底白字,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要集中组织,并将旧的监督电话条幅清洗干净。将新条幅张贴在后风挡玻璃的明显部位,以利监督。
二、9月12日起,市交通局核发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取代原《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下简称《准驾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服务证》(下简称《合格证》),作为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的临时营运资格证件。同时,原《准驾证》、《服务证》废止(原《准驾证》、《服务证》应妥善保管,并凭原《准驾证》、《服务证》与《合格证》换领2001年度证件)。
凡不佩戴《合格证》上岗的,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分别为月白色和浅粉色。《合格证》上贴有从业人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内容为姓名、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单位、原准运号。《合格证》必须加盖交通局骑缝钢印章有效。
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各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证上岗。凡是承包的要终止合同,收回车辆;非承包的除终止合同外,要收回营运证。
四、《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由小公共管理处负责通知企业统一领取,请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及时核发,要确保驾驶员、乘务员持证上岗。
五、为将上述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要派出专人深入辖区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检查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小公共汽车各种违章的整顿工作,同时要对张贴监督电话条幅和佩戴《合格证》上岗的情况重点进行检查,违者要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
二000年九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