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lign='cent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帮助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
(省经委1994年12月12日)
为了帮助全省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下称困难企业)摆脱困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流动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启动资金缺、扭亏增盈有望的困难企业,要及时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其正常运行。贷款企业名单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当地有关银行审定。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跟踪监控,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按期回收。当地银行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向上级银行反映。
二、缓交银行利息。停产整顿企业向银行所借流动资金贷款可缓交利息,但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实行上述缓息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开户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
三、化减历史债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复苏前景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在1992年底前的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款余额,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之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权变成股权。
四、冲销环帐潜亏。困难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所认定的坏帐和清理出来的潜亏,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摊入成本;按规定仍无法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在企业公积金、国家资本金中冲销,但应保证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法册资本金定额。
五、兑现亏损补贴。对困难企业1993年底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属财政应补未补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逐年补足。
六、财政给予扶持。在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内,对符合产业政策而又复苏有望的困难企业,除了国家统一的减免税外,要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进行扶持,保持财税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七、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自我解困能力。允许困难企业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出售、出让闲置的设备和厂房筹措解困资金;允许困难企业按法定程序改变厂区土地的使用性质,向外商或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条件具备的大型企业,可给予其单项房地产开发权;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可由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帮助其进行异地改造,统筹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税费和补交地价外,主要用于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亏损、偿还历史债务和解困项目。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八、推进产权重组。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通过产权重组进行解困。困难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产权的收益,主要用于原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非经营性亏损、偿还历史债务、以及企业解困项目的投入。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收益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鼓励企业兼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优势企业对困难企业实施兼并后,在规定时间内继续享受困难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享受各级解困政策的扶持。
十、建立解困发展专项资金。要逐级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发展资金,用经济手段帮助复苏有望的企业摆脱困境。解困发展资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或者从国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从安排给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中单列一部分;二是经国资部门办理手续,从各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其他来源。解困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牵头,会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颁布施行。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冗员过多的老大难问题。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同行业的企业内统筹调剂;二是在经济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通过困难企业给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适量的安置费,由相关企业对困难企业职工进行有偿安置;三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实行提前离岗休养;四是富余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遣散费,让其办理辞职手续,自谋生计;五是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六是对富余人员开展转业培训,推荐就业。
十二、加快保险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工待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为保证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要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让其退休职工先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困难企业在转让产权时,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定,可在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作为职工保险基金,用于安置职工、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弥补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不足。
十三、卸减办社会的负担。困难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队、餐厅和招待所等服务性后勤单位,要通过分立经营、承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让产权等方式,逐步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从根本上卸下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分离出来属第三产业的独立法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01号文精神,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些暂时不能分离的部门,也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把开支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对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尤其要及时撤换那些精神不振、扭亏不力、闹不团结、甚至以权谋私,失去群众信任的领导成员,并对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下苦功夫选好厂长(经理),建立起作风正、敢开拓、懂经营、善管理的新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企业现职领导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抓好特困行业解困。对煤炭、棉纺、盐业、制糖、航运和小化肥等六个特困行业,应按省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制订帮助特困行业解困的新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复苏无望的困难企业,要坚持依法实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安置职工的遣散费和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险费;(三)拖欠国家的税款;(四)各种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前,在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和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额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其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从而,使存量资产中有生机的部分,在新的条件下有效地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应按照《破产法》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应先抓好1-2户破产试点,然后再逐步铺开此项工作。
十七、引导企业练好内功。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解困的主体。要做好全省国有企业的解困工作,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为其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的同时,必须引导困难企业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整体素质。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解困工作以国有工交企业和商业企业为主,分别由各级经委和财办牵头负责,财政、税务、国资、银行、工商、劳动、国土、规划、城建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系统的国有企业,可参照上述意见开展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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