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
(一)旅馆业(以住宿旅客为营业的旅社、宾馆、饭店、接待站、招待所、客栈等)。
(二)刻字业(铸刻公私印章的行业)。
(三)印刷业(对外营业的铸字、排版、印刷、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字、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
(四)旧货业(收购生产性和生活性废旧物品行业及当铺、寄售行、信托行、质押货款部、旧货店、旧货交易市场等)。
(五)修理业(摩托车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常年经营、非常年经营,也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独资经营,都属于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程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市)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复。企业或个人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营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旅馆,除了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旅游团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外,其余的要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未经批准的旅馆,不准接待上述人员。
三、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分立、变更营业项目或转承包,必须事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上缴有关证照。
四、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行业的负责人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行业还应根据《福建省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建立治保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
旅馆业要建立旅馆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物保管等制度。国内旅客一律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登记住宿,不满十六岁的旅客可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登记住宿;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凭本人护照、回乡证、入境证登记住宿。
刻字业要建立承制、保管、留档和监销等制度,防止假冒刻印或印章被盗、丢失。刻制公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刻制。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的公章,不得刻制和使用。
印刷业要建立承印登记、审批、监印、领取登记及安全防火制度。严禁承印反动、淫秽等非法书报刊物。
旧货业和修理业要在收购、寄售和进货、出售、改装、翻新、维修等重要环节建立查验和登记居民身份证制度。
五、公安机关负有依法对特种行业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监督、业务指导、查处违法犯罪、保障各行业的合法利益、制止非法经营的责任。对行业中接待顾客等重要部位的从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专业培训;实行年检制度,保障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经营。
六、全省实行统一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检查证制度。公安人员对特种行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须持特种行业治安检查证和本人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七、特种行业中有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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