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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 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1]综023号
  • 【发布日期】1991-01-23
  • 【生效日期】1991-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 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
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1991年1月23日厦府〔1991〕综023号)

去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 工人考核条例》,是我国劳动管理和工人培训、考核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是提高工人素质的重大措施,对在工人中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技术人才,激发广大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学习、劳动热情,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当前贯彻《 工人考核条例》的重点是:建立、健全我市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工人培训、考核的管理;逐步开展考工定级、升级工作;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
我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为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人考核工作,应进一步健全市“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市“工考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副主任由市劳动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工考委”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工人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市“工考委”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工考委”办公室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局另行规定。

二、加强工人培训的管理
市劳动局要继续加强对全市工人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凡要举办由市劳动局颁发证书的各种工人技术培训班,都需经市劳动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师资、设备及实习场地等办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班。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培训质量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工人考核工作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由企业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严格按评分标准及日常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应当按照部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标准(规范)严格考核。没有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工考委”审定后实施。岗位标准(规范)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初级工和岗位工的考核由企业组织进行。中级工、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由市“工考委”组织进行。企业的初级工考核实施方案需报市“工考委”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工人考核时,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必须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市“工考委”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监考守则》、《评卷守则》等,并监督执行,以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工人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者,给予颁发相应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由市劳动局核发。凡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各种技术合格证书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四、逐步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
考工定级、升级工作是加强工人考核,调动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解决工人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不一致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应分期分批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宜先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在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市劳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开展考工定级、升级试点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考工定级、升级所需增加的工资额从企业当年的效益工资中列支。

五、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
加强工人培训、考核的目的,在于根据工人的实际水平能力,量才使用,发挥其才干。因此,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可择优录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转正、上岗和转岗。凡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技术证书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专业(工种)对口,且与其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上工作。
由企业出资培训的中级工和高级工应为该企业服务一定年限。中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高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如服务年限未满。本人要求调离该企业的,应由本人或调入单位补偿其培训费用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六、工人的考核应当与工资待遇相联系
工人的考核与工资待遇相联系,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形式之一。企业应在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中,努力做到考核与工资待遇挂钩,改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企业在开展考工定级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人的考核成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工资待遇。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应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工人经升级考核合格者,可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今后使用和调整工资的必备条件之一。工人经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其技术等级高于工资等级的,经全面考核合格后,调资时可优先升级,一次或多次晋升到相应的工资等级。今后,技术工种的工人升级不封顶,非技术工种的工人升级至10级为止,对于工作环境差和劳动强度大的非技术工种工人可实行岗位津贴;调离该岗位或退休的,不再享受其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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