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 【生效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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