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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委办[1997]70号
  • 【发布日期】1997-12-23
  • 【生效日期】1997-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川委办[1997]70号)

目前,我省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逐渐增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他们创办乡镇企业和村社集体经济实体,对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并以此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自带资金回乡或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实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的,制定以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兴办企业(经济实体),视其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建设速度、效益状况等,可按同类地价依法从优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川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所需土地,可依法采取协议、拍卖、招标方式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允许以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
3.从事农、林、牧、渔、果等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依法拍卖取得使用权和开发权,期限可至50年。
4.回川兴办企业可优先安排进入开发区和小城镇。

二、税费减免政策
5.符合产业政策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可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经审核确定,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6.对新办的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对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8.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名优特农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可根据国务院《 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及省政府第68号令享受一定期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优惠照顾。
9.有关各种政策性收费,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标准,就低收取。

三、资金扶持政策
10.金融部门要在开户、结算、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11.兴办乡镇企业的可从财政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中给予一定扶持。
12.开发荒山和水利资源,转移和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项目,财政、金融等部门在资金投入方面实行重点倾斜。

四、有关人才政策
13.在地方招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采取兼职、辞职等方式到企业(经济实体)工作。
14.被企业录用的特殊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还可视其本人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家属办理落户或“农转非”手续。
15.企业(经济实体)中的科技人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6.各地可按照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回乡创业人员中选择杰出者担任乡(镇)、村社的领导工作,或经办乡镇企业;领办村级集体经济实体。

五、有关奖励政策
17.对引进外地资金和项目到开发区或国家、省试点小城镇兴办独资企业或联办企业并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一经采用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对在改进生产工艺、工具、设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以及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回乡创业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其奖励办法按开发区和城镇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落实兑现。
18.凡企业(经济实体)经营者,经营有方,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对国家、社会有突出贡献者,按贡献大小,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有关政策
19.从事房地产开发,对已取得“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经营者,应依法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手续从简,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准许开发的有关手续;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可以项目开发的形式,在房地产有关政策范围内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0.回乡创业人员赎买、兼并或投资联营联办属停产、半停产或微利亏损小型企业,享受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21.到乡镇工业小区内独办、联办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22.对符合条件的外向型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帮助走向国际市场。
23.除极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含其他经营者)可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自主定价,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经营者自己确定的价格策略,灵活确定自己的生产经营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
24.企业(经济实体)经营者有权依法抵制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企业(经济实体)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对危害经营者人身安全、影响企业(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认真查处。
25.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经济实体)经营者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经济实体)经营者的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增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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