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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2-13
  • 【生效日期】1995-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1996―2000年)》的通知
(鲁政发〔1995〕128号1995年12月13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

为了确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我省的全面落实,使我省14岁以下的2300万儿童在生存、保护、发展诸方面得到全面保证,特制定《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提高民族素质,努力培养一代新人为宗旨,以培育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为目标,认真实施《规划纲要》,在全社会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风尚,进一步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推动我省儿童工作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计划生育、卫生保健
1、继续大力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使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左右。在所有育龄夫妇中普及避孕知识,为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使育龄夫妇的避孕节育率达到9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八以下。
2、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优生咨询服务,省及绝大多数县以上的市地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逐步建立优生遗传实验室,使先天性病残儿的发生率比1990年减少50%。
3、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实现儿童保健系统管理。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
4、新法接生率达到99%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80%,孕产妇死亡率降至十万分之三十点四。
5、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基础,重点加强高危儿监护。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6.7‰和28.5‰。
6、儿童计划免疫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与计划免疫前相比,麻疹死亡率降低95%,发病率降低90%。
7、5岁以下儿童腹泻患病人数比1990年减少25%,死亡数减少一半,普遍推广口服补液盐疗法;中重度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25%。90%以上的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实行标准病例或临床病例管理,因患急性呼吸道感染而死亡的人数减少三分之一。
8、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县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爱婴医院”标准。母乳喂养率以市地为单位达到80%以上。加强对孕产妇及乳母的营养指导,减少孕妇缺铁性贫血。提倡家庭自制婴儿辅食,并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配方乳品、婴儿辅食、幼儿不同配方的营养基食品以及学龄儿童配餐食品,使90%以上的营养缺乏症儿童能够得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化强化食品、营养基食品的供应。
9、缺水地区农村饮用水受益人口达95%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城市水冲式厕所普及率达70%。
10、到1996年,全省合格碘盐普及率达95%,碘缺乏地区特需人群儿童碘油丸普服率达95%,1997年全省95%的县达到消灭碘缺乏病目标,1998年全省消除碘缺乏病。
(二)基础教育、学前教育与扫盲
1、坚持“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办园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城市市区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基本满足幼儿教育的需求,3周岁以上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其他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1年教育,学前1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0%以上。
2、1997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继续充实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经济欠发达地区要走“先入学,后完善”的路子。加强对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普遍开设思想品德课。全面完成校舍改造,积极搞好仪器、图书等内部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达到办学条件规范化。
3、优先发展师范教育,拓宽培训形式和渠道。小学教师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85%以上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
4、加强少先队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少年跨世纪雏鹰行动计划》、《山东省少年先锋队技能达标竞赛计划》,积极开展争创“红旗功勋大队”活动。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加强对儿童的“五自教育”(即:自理、自护、自学、自律、自强)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广泛开展“红领巾助残”、“手拉手、好朋友”活动,结对个人达100万对,结对学校达到5000所。
5、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教育环境。1997年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建设一支适应需要的专兼职扫盲教师队伍。广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努力提高妇女素质。
(三)文化、艺术、科技、体育
1、文化、出版部门要在继续办好原有儿童书刊的基础上,为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读物。采取法律措施,杜绝有碍儿童心身健康成长的书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
2、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办好儿童专题节目。省广播、电视、电影等宣传机构每年录制3部儿童广播剧,举办3―5场少儿电视晚会,摄制5部(集)以上少儿影视作品。
3、90%以上市地、县(市、区)的儿童文化业务干部得到系统培训。培育2处省级农村儿童文化园和4处省级儿童文化艺术培训基地。每个市地要逐步培育1所农村儿童文化园。市地及90%以上的县(市、区)成立业余儿童艺术学校和儿童艺术园。
4、继续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面在城镇达到96%,农村达到60%。国家推行的第五套少年广播韵律操、第七套儿童广播韵律操普及到村级小学,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县(市、区)至少有1所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并纳入教育系列,按普通中学进行校舍改造,达标率达到90%。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培养、输送优秀体育运动人才,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经济强县、百万人口大县年输送率达到办校规模的20%,其他达到10%。
5、积极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科技活动场所,并充分发挥这些场所的阵地作用。50%的市地、1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儿童科技活动场所。加强在校儿童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在重点抓好传统项目的同时,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吸引更多的儿童参与科技活动,使每年参加科技活动的人数保持在200万以上。
(四)社区、家庭保障
1、以社区为依托,将儿童工作纳入基层社区综合治理之中,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2、以优生、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改善家庭育人环境。90%以上的小学、幼儿园要开办家长学校,60%以上的乡镇(街道)、村都要建立一处社区家长学校,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搞好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培训工作。
3、把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地、县(市、区)都要有一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阵地,要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儿童娱乐场所;城建部门在兴建、改建、扩建居民区时,把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列入总体规划,实行同步建设。
(五)特殊儿童保护
1、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残疾儿出生率控制在6‰以下。康复后聋儿经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全部送进小学就读,实施“聋健一体化”教育。90%以上的聋儿康复机构要设立家庭语训指导站。每个市地有1所盲校,每个县(市、区)有1所聋校和弱智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开展特殊教育随班就读,使全省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85%以上。改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2、大力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儿童事业。推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3、关心、重视有碍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家庭儿童的保护与教育,帮助这些家长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教育。

三、保证与监督
(一)儿童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儿童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儿童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落实目标管理。各市地要在《规划纲要》和本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分级、分项、按年度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监测评估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监测评估方案。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市地要向省监测评估领导机构递交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在研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时,优先考虑儿童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儿童教育、卫生保健、科技、文化等各项儿童事业的经费投入,对儿童用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给予优先安排,对生产儿童生活用品的微利企业适当实行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儿童事业的热情资助,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儿童发展资金,并积极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五)切实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全面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遗弃婴儿、拐卖儿童等各种侵犯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要予以严惩,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的意识,确保全省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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