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发展战略,以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与监督,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培训一批宣讲员,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把宣传工作做到管理机关,做到企业,做到农户,使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自觉地执行《条例》,加快开发绿色食品产业。各新闻单位也要紧密配合,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8月底前,制定出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办法,报省农委备案。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实施《条例》的办法,组织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等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绿色食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清除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全省绿色食品信誉。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强化绿色食品的管理监督,担负起《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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