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川府发〔1997〕1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务院《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市、地、州要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部署和要求,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目标。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逐步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统一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第2年,应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进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三、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现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省级统筹的覆盖范围,增强省级统筹基金的调剂力度,逐步实现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统一制度、统一费率和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从1998年起,全省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将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县级统筹或市、地、州级统筹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轨。
四、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统一规范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企业费率),切实控制企业费率。要逐步统一各县(市、区)企业费率和各市、地、州企业费率,以过渡到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费率。在全省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前,仍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企业费率。要按照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要求,确定企业费率;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等措施,控制企业费率;要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费率。从1998年7月起,按重新确定的企业费率实施。已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积累不足,费率确需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送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暂不能实行统一费率的市、地、州,所属县(市、区)确定的企业费率如超过企业缴费工资总额20%的,要报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从1998年7月起,各地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都要统一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现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个基数分别确定企业费率,或按两个基数之和为基数确定企业费率的,都要统一到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
六、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七、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定期确定。
八、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在贯彻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努力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的基础比较好的条件下,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九、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解决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离休人员的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领导,要将基金的收缴列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经营者奖励收入。各市、地、州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企业省级统筹基金,确保省级统筹计划的完成。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基金的收缴工作。
十一、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进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各市、地、州、县(市、区)都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按照我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目标规划,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目前各地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要尽快改为全额缴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办法,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以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十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养老保险的统计工作。要抓好窗口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开展柜台式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咨询服务,牢固树立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制度,不得乱开口子,擅自确定提前退休办法。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审核职工退休,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凡不符合国家退休条件规定的,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十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组织好统一制度的实施。劳动部门要会同体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统一制度的原则、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面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决定》的贯彻实施。努力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地区政府的规定执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一般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和职工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自选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一般可暂时按不超过20%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从1996年1月起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从1998年1月起,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以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其它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的3%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劳动部统一的规定办理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各市、地、州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
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三)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退休时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如果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离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和财政厅按照劳动部和财政部的具体政策指导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