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5]11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三)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四)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办班审批制度。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附件一),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审批。面向全省招生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招生的,经有关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市(地)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经有关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在批准的专业(工种)、培训目标和范围内招生。每期招生后将学员登记表报送批准办学(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组织学员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参加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刊播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广告审批表》(附件二)。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发布此类广告时,必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省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教学大纲、计划组织培训,培训质量差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学员有权向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
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培训中、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停止办学,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在培训中伪造滥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刊播或代理未经审批和虚假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略)
附件二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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