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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154号
  • 【发布日期】2001-09-19
  • 【生效日期】2001-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5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北部湾海域、北仑河一线和西江水域小额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的实际,在海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对查获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再移交船(车)籍地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进行集中管理、停航(驶)整顿等后续处理工作,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对查获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涉嫌构成走私罪的移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船舶和车辆经侦查部门同意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后予以处理。案件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不属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海关无法予以没收的,移交船(车)籍地打私综治办进行后续处理。

二、海关自查或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移交海关处理的非涉罪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由查获或接收案件的海关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属于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海关向船(车)籍地打私综治办发出《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移交通知书》(表1)。打私综治办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该通知书前来海关接收船舶和车辆,并办理船舶(车辆)证书、证件、船员(驾驶员)证件、走私货物清单(品名、数量、货值)的移交手续。

三、沿海、沿江地区打私综治办对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要设置专门场地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看管,认真做好防盗窃、防哄抢、防台风、防火灾等项工作,在集中管理船舶和车辆期间,可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各地打私综治办接收参与走私的船舶或车辆后,要及时向有关船舶或车辆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船舶或车辆进行后续处理和停航(驶)整顿,对有关船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五、各有关船舶或车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车辆的船主、车主和船员、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打私综治办。

六、各地打私综治办接收海关移交的外省籍参与车私船舶和车辆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打私综治办,由自治区打私综治办通报该船(车)籍省打私综治办进行处理。

七、船(车)籍所在地的打私综治办负责填写《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表3),并随附船舶、车辆和船员、驾驶员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时反馈给海关,同时报抄自治区打私综治办。
附件:1.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通知书
2.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表
3.参与走私船舶(车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

附件1 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通知书



市打私综治办:
你市下列船舶(车辆)因参与走私被查扣,现决定移交你办。请于 月 日前到我关调查科领船(车)。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参与走私船舶(车辆)移交表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
│ 查扣时间 │ │ 船(车)名 │ │ 船长(司机) │ │
│ │ │ │ │ 姓 名 │ │
├─────┼─────┼────────┼───┴──────┴───┤
│船(车)籍地│ │船舶(车辆)所有人│ │
├─────┼─────┴────────┼──────┬───────┤
│船舶(车辆)│国籍证书或船舶(车辆)登记证书│技术检验证书│营运、捕捞证书│
│主要证书、├──────────────┼──────┼───────┤
│证件编号 │ │ │ │
├─────┼──────────────┼──────┼───────┤
│ 走私货物 │ 品 名 │ 数量 │ 货值 │
│ 清 单 ├──────────────┼──────┼───────┤
│ │ │ │ │
├─────┼───────┬──────┼──────┼───────┤
│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船(车)员证号 │
├─────┼───────┼──────┼──────┼───────┤
│ │ │ │ │ │
│ 船 ├───────┼──────┼──────┼───────┤
│ (车) │ │ │ │ │
│ 员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该船(车)已接受海关处理,可以作后续处理。 │
│ 备 ├─────────────────────────────┤
│ │该船(车)未受海关处理,待我关通知后再作后续处理。 │
│ 注 ├─────────────────────────────┤
│ │ │
└─────┴─────────────────────────────┘


附件3 参与走私船舶(车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发往: 海关/自治区打私综治办 年 月 日

┌─┬─┬──┬───┬──┬───┬───────────────┬─┐
│ │ │ │ │ │ │ 处理情况 │备│
│序│接│ 船 │ 船长 │ 船 │ 船舶 │ │注│
│号│收│(车)│(司机)│(车)│(车辆)├─┬──┬─┬─┬──┬─┬─┼─┤
│ │时│ 名 │ 姓名 │籍地│所有人│吊│停航│销│罚│拆除│政│办│ │
│ │间│ │ │ │ │销│(驶)│毁│款│运私│纪│班│ │
│ │ │ │ │ │ │证│整顿│ │ │装置│处│教│ │
│ │ │ │ │ │ │件│ │ │ │ │分│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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