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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87号
  • 【发布日期】2002-07-16
  • 【生效日期】2002-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于今年7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组成为: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管(或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南京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委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各省辖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各省辖市要按照“冻结(人员编制、资产)、清理(资产、人员、帐务)、审计(认定)、移交”的要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范、调整工作。第一阶段,传达贯彻会议和文件精神,冻结人员编制、资产。第二阶段,调查清理,制定机构调整方案。第三阶段,审计认定,办理移交,调整到位。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上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各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中心的人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调整后,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当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96〕34号)进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办法出台前,仍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规范发展贷款业务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责任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成各省辖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要充实人员,建立健全专职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水平。要尽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督管理系统,与建设部和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建立省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按规定期限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关系到提高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建立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政府决定,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编办、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各省辖市要于2002年10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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