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打破 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打破
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吉政办发〔1991〕9号)
根据《国务院 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0〕61号,翻印下发)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0〕12号)确定的十八种一律不准从省外购进的商品、三十二种严格控制省外进货的商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当前工业生产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42号)确定的十种不得从省外购进的商品,一律通开,不再加以限制。
二、省政府有关鼓励销售地产品的一些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三、各地自行制定的限制外进商品的规定一律撤销,不得继续封锁,使省内外市场彻底通开。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