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11月4日昆政发〔1992〕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场发育,完善市场机制(合理重组生产要素),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市场化、规范化,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为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拍卖、承包、租赁、参股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场遵循“依法交易、有偿转让、自愿互利、平等竞争、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性质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市场为非营性的事业单位,挂靠市财政局,业务受市财政局、体改委、经委、财委等综合部门指导。
第五条 市场的主要任务
1、为企业产权转让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交易场所。
2、接受企业、资产所有者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产权转让的招投标工作。
3、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服务。
4、负责产权交易的有关协调工作,研究产权交易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政府及有着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是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产权交易的领导,协调解决产权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有关政策。
第七条 交易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市长任组长,市体改委、计委、经委、财委、财政局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建委、农委、劳动人事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房管局、土地局、物价局、市人民银行、市总工会等部门的领导任组员。
产权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产权交易市场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企业管理协会,原则上由昆明市企业管理协会人员处理市场的日常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第四章 交易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产权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市属国营、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应到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其它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也可进场交易。
第九条 交易双方可选择下列形式进行交易:
一、企业资产经营权的转让形式:
1、承包:投标者通过财产抵押和其它担保形式,同发包方签订合同,取得发包方企业的经营权。投标者中标后不得转包所承包的企业。
2、租赁:投标者通过财产抵押担保并交付租金的形式,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取得出租方企业资产的使用权。投标者中标后不得转租所租赁的企业。
二、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可采取以下形式:
1、兼并:投标者通过承担招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或出资购买招标企业资产的方式,获得招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2、拍卖:投标者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被拍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3、参股:投标者以企业法人或个人资产,以入股的形式,加入招标集资的企业,获得招标企业的相应股权。
第十条 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企业资产所有权包括企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闲置设备等。企业资产所有权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也可以向个人转让。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凡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1、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需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体改部门有关意见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概况资料等交市场验证后,才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2、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标,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概况资料等交市场验证登记后,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3、个人、合伙人投标,持个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个人财产或担保财产证明交市场验证后,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4、三资企业、市外企业或个人,可来人来函,携带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程序为招标、投标、评标、洽谈、开标签约和批准。
1、招标:招标登记后,委托市场挂牌,发布招标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职工人数和产权交易形式等。同时对招标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投标:投标方根据招标信息,与市场联系,填写投标登记表。
3、评标:由市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资格进行考评、审查。
4、洽谈:由市场组织招标、投标双方进行洽谈,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行洽谈,然后由市场协调办理。
5、开标:经评标或洽谈后,由市场宣布中标者。
6、签约和批准:成交双方达成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由市场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经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手续,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式行文批准后,其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应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我市企业产权的转让,须经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场办理的产权转让,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另定。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体改委解释。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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