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lign='center'>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8]2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立、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设系统6项
1、岗位合格证费
2、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费
3、建安企业取费证工本费
4、煤、水、电、房租联合处管理费
5、工程承包许可证费
6、经营性广告设施管理费
二、公安系统3项
1、消防产品检验(维修)证费
2、特业 登记簿工本费
3、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三、交通系统6项
1、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费
2、汽车道路性能试验费
3、各种行车路单费
4、个体小汽车线路调节费
5、地方铁路管理费
6、船舶修理行业管理费
四、广播电视系统4项
1、经济法广播培训费
2、有线电视台、站验收费
3、接受国内卫星审验费
4、广播电台有偿服务费
五、劳动系统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费
2、企业内部自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
3、特种防护用品检验合格证费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证费
六、土地系统4项
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费
2、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转让手续费
3、界桩费
4、耕地荒芜费
七、其他系统19项
1、向招聘单位收摊位费
2、乡镇企业委培生管理费
3、辞退人员待业保险金
4、通勤票压膜卡工本费
5、铁路运输手续遇
6、向河道排放污物管理费
7、堤顶行车复堤费
8、炉窑测试费
9、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10、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收费
11、非正式出版物登记准印证费
12、国有资产授权占用书费
13、市场登记证工本费
14、陆运计划外车皮服务费
15、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费
16、人防工程闲置使用费
17、科技成果证书费
18、图书馆文献资料保护费
19、城镇集体企业表彰牌匾工本证费、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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