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广州市加强酒类市场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州市加强酒类市场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91)35号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酒类市场管理,保证酒类市场的正常运转,更好地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9〕84号文件,现提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办公厅穗府办〔1989〕84号文件中关于酒类销售管理的第(一)条规定,我市酒类的收购、调运、批发业务,统由市、县糖烟酒公司经营,其他单位需从酒厂或外地进货的,或需在我市经营酒类批发的均需向市(县)专卖管理部门申报。这里指的市(县),应包括区。即: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四个区的糖烟酒副食品公司和市属县及黄埔、白云、天河、芳村四个区同样有权经营酒类的批发、调运业务和经市糖烟酒公司统一安排收购本市酒厂生产的酒类。
二、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对各区糖烟酒公司现已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尽快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以利于他们开展购销业务。
三、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区成立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由市商委报市编办审批后发文执行。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设三至五人,与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合署办公,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的经费从酒类专卖管理的各项收入中支付。
四、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区成立的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和权限应同市属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同等对待,有权对其区属生产、销售酒类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私营和个体)进行统一管理,有权根据区内经营网点情况核发区的《零售许可证》。
过去制定的有关酒类市场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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