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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 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4-20
  • 【生效日期】1991-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 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
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1991年4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砍、割、刺、烧等方法、手段,损害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树干、树冠、树根,使其不能正常生长(或产胶),以至报废的,都属于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

第三条 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按其损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和报废三级。分级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第四条 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第五条 损害赔偿事宜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的赔偿标准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损害程度有争议,可按橡胶树或其防护林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市、县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或国营农场申请损害鉴定,鉴定费(含鉴定人员的旅差费,下同)由申请方预付。如鉴定结论与争议的一方意见一致,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如鉴定结论与双方当事人意见部分不一致,鉴定费由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由收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鉴定,或由收购单位委托具有橡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收购单位承担。
交、购双方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争议,可将橡胶产品送交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驻海口市)进行复检鉴定。该所的复检鉴定为最终检验鉴定。复检鉴定结论与原检验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检鉴定费由交售方承担;反之,由收购方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
│ 损害等级 │ │ │ │
│ 损害程度 │ 一般损害 │ 严重损害 │ 报废 │
│ 类 别 │ │ │ │
├──┬──┼──────────────┼──────────────┼─────────────┤
│ │ │规划的割线、割面受破坏; │树皮损害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 │ │
│ │树干│树皮损害面积20平方厘米以内或│上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 │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已开│ │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 │米以上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割│造成橡胶树丧失产胶能力或经│
│割的│ │内的。 │胶生产的损害。 │营价值的。 │
│橡胶├──┼──────────────┼──────────────┼─────────────┤
│树 │树冠│树冠损害1/3以下。 │树冠损害1/3以上 │ │
│ ├──┼──────────────┼──────────────┼─────────────┤
│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全部侧根断离; 主根断离。 │
├──┼──┼──────────────┼──────────────┼─────────────┤
│未开│树干│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 │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割的│ │内;或木质部损害在5平方厘米 │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 │造成橡胶树丧失经营价值或不│
│橡胶│树冠│以内;树冠损害1/3以下; │发上树冠损害1/3以上。 │能继续生长全部侧根断离;主│
│树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根断离。 │
├──┴──┼──────────────┼──────────────┼─────────────┤
│ 苗圃地 │叶蓬、侧根损害。 │茎干局部损害;主根局部损害 │茎干折断;主根断离;其他导│
│橡胶苗木 │ │ │臻死亡或丧失经营价值的损害│
├─────┼──────────────┼──────────────┼─────────────┤
│ 橡胶园 │树冠损害1/3以下;侧根 │树冠损害1/3以上;主根局部损 │树干折断;主根断离。 │
│ 防护林 │损害。 │害 │ │
└─────┴──────────────┴──────────────┴─────────────┘

注明:1.损害分级均以单株为单位。
2.损害分级、贯彻重损害吸收轻损害的原则,即同一株树中,按最重的一级作出鉴定结论。
二、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单位:元/株

┌───────┬───────────┬─────┬─────┬───┐
│损害等级赔偿 │ │ │ │ │
│ │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报 废│
│ 标准类别 │ │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上 │ 15 │ 50 │100│
│已开割的橡胶树│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下 │ 25 │ 80 │200│
├───────┼───────────┼─────┼─────┼───┤
│ │胸高围径10cm以下 │ 2 │ 5 │ 20│
│未开割的橡胶树│胸高围径10―30cm│ 3 │ 15 │ 60│
│ │胸高围径30cm以上 │ 4 │ 30 │100│
├───────┼───────────┼─────┼─────┼───┤
│ │实生苗 │ 0.2│ 0.8│ 1│
│苗圃地橡胶苗木│芽接苗 │ 0.3│ 2 │ 3│
│ │增殖苗 │ 1 │ 4 │ 10│
├───────┼───────────┼─────┼─────┼───┤
│ │胸高围径20cm以下 │ 0.5│ 2 │ 10│
│橡胶园防护林 │胸高围径20―40cm│ 1 │ 3 │ 30│
│ │胸高围径40cm以上 │ 2 │ 15 │ 50│
└───────┴───────────┴─────┴─────┴───┘

注明:1.胸高围径指离地面1.3米处树干的围径。
2.无胸高围径的,以残桩地面处树干围径的百分之九十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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