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鄂政发〔1997〕037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棉油收购不给农民打“白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管好用好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减轻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压力,抑制通货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挤占挪用。各级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和粮棉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大力清收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粮棉系统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对不合理的占用资金必须抓紧清收,限期归位。对挪用收购资金从事粮棉油经营以外的短期投资以及被内部职工与外单位借用的,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强制收回;对多头开户、空库、短库或以白条抵库等形式转移挪用的收购资金要迅速归位;对历年应收帐款要组织专班清收,并不得发生新的赊欠;对虚报库存或赊挪短欠的,要限期归还或用自筹资金购进补库;对用于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附营业务的,能拍卖的要拍卖,能抽回的要抽回,并及时将资金归位;对假造凭证虚列费用或隐瞒收入不入帐而导致亏损虚增的,要依法追回钱物,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加强专户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棉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帐户,乡镇粮棉油收购企业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的,必须经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发生新的赊销。粮棉企业回笼的销货款和财政政策性拨补款项要全额进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货币资金要实行限额管理,不得坐支,不得短库、空库或白条抵库,严禁高息转存,严禁内部职工和外单位借支,不得为收购以外的业务垫支;没有正当资金来源,不得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新上工业及附营业务项目。要规范核算制度,不得虚列费用,暗挂亏损或虚报利润,严禁虚增库存值,不得擅自评估虚增固定资产价值。
四、确保各项政策性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积极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克服困难,加强资金调度,认真落实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中央和省拨补的专项补贴,不得截留挪用,凡截留挪用的,省财政将扣减地方的财政补贴款予以追回。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责任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按进度到位,严禁弄虚作假。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资金要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实行封闭管理。
五、严格执行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不得挪用政策性信贷资金用于违规拆借和帐外经营,不得超范围发放贷款。要强化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垫付贷款管理,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办法和统计报告制度,认真监测分析考核粮棉企业的库贷比例、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相应的信贷政策:对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成效明显、库贷比例逐步提高、经营状况显著改善的,保证资金供应;对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措施不力、库贷比例没有提高、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好转的,限制资金供应;对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库贷比例仍在下降、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停止资金供应,并逐步收回贷款;对扭亏措施不力导致亏损继续增加的,不得增加相应贷款弥补,直至停止发放贷款。各级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要按照《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加大稽核和审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六、切实减轻粮棉企业负担。目前,粮食局、供销社所属粮棉企业,由于承担政策性粮棉收购任务,困难较大,负担较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这些粮棉企业排忧解难,为他们开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们集资和摊派,严禁一切不合法的强制性罚没,不得向亏损粮棉企业征收所得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粮棉企业为其承担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强制粮棉企业安排人员或强制其兼并其他困难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粮棉企业转嫁负担。粮棉企业要牢固树立眼睛向内、立足挖潜的指导思想,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力抓好扭亏增盈工作。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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