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综合管理的通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综合管理的通告
为了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加强市区(乐成镇建成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市区环境综合管理有关事项通向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倾倒、随地丢弃垃圾。沿街(路)各单位、商店、住户应与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经营水果蔬菜的摊点应自备瓜皮果壳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化。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管理部门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建筑工地应有防尘防污措施,设置遮档围栏;建筑垃圾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送往指定场地;车辆出工地要先行冲洗,禁止轮胎带泥污染路面。严禁擅自挖掘道路,严禁占道施工、堆放物料、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乐成镇南大街、人民路、县前路、云浦路、建设中路、建设东路、宁康路、清远路、建虹路等主要道路及两侧巷(弄)口占道设摊经营。否则,予以强制取缔并处罚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道树、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他宣传物品。
五、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拉车在乐成镇南大街、建设中路(东浦轿至建虹路口)、县前路通行;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车辆、拖拉机、农用简易机动车在乐成镇南大街、云浦路、建设东路、建设中路、建虹路、县前路、人民路、清远路等主要街道通行或装卸货物。
六、市区范围内严禁乱停车辆、按鸣喇叭(104国道过境段 除外)。
七、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棚架,必须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八、凡违反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其他集镇参照执行。
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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