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9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步伐,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挂靠企业)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者(不含临时工)集体所有和参与创办的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承担了一定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主管公司(如区街工业公司),具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
二、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凡资产净值在100万元(含100万)以内的,由本企业自行进行清核,送区指定的机构审定。资产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指定的机构进行清核并审定。负责清核和审定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承认的中介评估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主体明确,投资数量清楚的,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认企业产权。投资主体不明确,投资数量不清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确认企业产权,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裁定。
四、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在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曾给予协助、提供贷款担保和承担社会风险的,应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产权。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与区街集体企业共同商定。
五、区街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六、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其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集体。因此,在进行产权认定的期间,不能把集体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职工个人在企业创立初期所交的投资款,尚未清还的,按人民银行的同年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按年度计算复息,一次归还。对劳动者劳动积累的补偿,主要体现在保障继续就业和保障退休养老。
七、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进行产权认定时,将形成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资产,它具有一定区域内公有资产的性质,必须长期保值、增值。这部分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不能以任何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只能投资发展新的企业,用于一定区域内的公益事业和区街社会工作经费。
八、为管理好区街集体经济联合组织的资产,区街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分别由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为了不增加机构和人员,可以把区街原来主管集体企业的机构改造为区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运作可参照执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九、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持有产权的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同意和职代会表决通过,可以向自然人和法人转让产权,包括向境外转让产权。既可以买卖的方式转让,也可以租赁的方式转让,转让产权的所得原则上用于创办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不再创办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产权的所得,原属于企业职工集体股的部分归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所有。为保证原有退休职工继续享受退休费,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款项存入银行,用这部分存款利息支付原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不足部分由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补助,这部分存款本金的所有权也属于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解决原有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费问题。
十、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对实行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加以规范。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试行股份合作制。今后,新设立的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都须按《 公司法》的要求进行组建。
十一、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没有颁布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法规以前,可以实行法人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的股权结构。法人股由企业外的法人在本企业的资产或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由企业积累形成,它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所持有产权也可以以法人股的形式出现。职工个人股由职工个人用资金、合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形成。企业中如果有投资性国有资产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留企业使用,不作股权,不参与分红,企业按规定交纳资产占用费。职工集体股可作为红股量化到职工名下,但只享有分红权,不拥有股权的所有权。这部分红股的分配要体现岗位、技术、贡献以及本企业工龄等因素,具体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集体股量化到职工的比例不超过集体股总量的50%。
十二、要继续完善向区街集体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既要保证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来源,又要减轻企业的负担。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当街道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资产按股分红所得已经达到该企业应上缴的管理费数额时,企业可不再缴交管理费;也可把界定为区街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暂留企业使用,继续按原规定收取企业一段时期的管理费。
十三、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等有关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好政策界限,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这项工作,以推动区街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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