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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1]29号
  • 【发布日期】1991-06-28
  • 【生效日期】1991-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黔府发〔1991〕29号)

国务院颁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已正式施行。这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条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 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把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与有关专门法律结合起来,在熟练掌握 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练掌握有关专门法律,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依据,以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做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作为1991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复议应诉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培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应诉人员;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本系统的复议应诉人员。此项培训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完成。省人民政府拟于今年内举办两期复议应诉人员培训班,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拨付。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承担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掌握《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为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进行行政复议,办理有关方面的法律事务,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需的组织保证。省人民政府已经建立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复议应诉处等四个处。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机关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已经建立法制机构的,要予以充实和加强;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调配政治素质好、懂法律,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同志从事政府法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本地区、本部门制定法规、规章的计划草案,并做好法规、规章的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二)指导各项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法制工作干部和执法人员;(四)协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五)根据上级批示,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六)承办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事务,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七)研究政府法制工作有关问题,当好同级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法制办公室内设立贵州省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处。其职责是:承办由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受省长的委托代理应诉;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培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承担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的其他工作。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都应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复议机构。复议机构可以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其合署办公,其职责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处的职责确定。中央驻我省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复议机构确定后,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有关行政复议的制度建设
做好复议工作需要一套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复议机关要认真做好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积极受理。审理复议案件,要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复议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在认真执行《 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复议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各地区行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应有与之相应的地位和作用。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各地区行署作为一级复议机关,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以及对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不属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

五、正确使用复议文书
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使用统一的复议法律文书,是保障复议工作依法进行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复议机关都要注重复议文书的正确使用。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复议文书格式之前,按下列情况处理: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已制定复议文书格式的,依照规定的格式使用;未制定复议文书格式的,可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复议文书(试行)》格式使用。不论用何种形式的复议文书,其实体和程序都必须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复议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和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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