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省依法审批可以 继续执行的向农民收费项目的审核意见
关于中央、省依法审批可以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我省各地、市、县对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审核后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继续执行的向农民收费项目的审核意见
居民身份证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工程水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国内植物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费;农机监理规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林地补偿费;育林基金;护林防火费;林业管理证件费(含林木采伐证、木料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狂犬防疫费;排污费;婚姻登记费;乡镇企业管理费;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无线电管理费;乡镇法律服务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费;计划生育证工本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费;船舶“一牌三证”工本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洪保安资金;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补偿费;婚前医学检查费;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建设用地附加费;学校招生考试收费;农村中小学杂费收费;农村高中学费;农村电影放映收费;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农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
要坚决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规定: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19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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