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1991年9月20日宁政发〔1991〕9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贺兰石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贺兰石属于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三条 贺兰石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任何单位不得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
严禁个人开采贺兰石资源。
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是贺兰石资源的主管部门,对贺兰石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进山申请,并经其批准;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经其对开采范围、资源保护等情况进行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持《采矿许可证》到自治区林业厅领取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进山证》;
(四)持《采矿许可证》和《进山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具备《采矿许可证》、《进山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开采贺兰石。
第六条 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定点开采。
严禁转包他人开采贺兰石,或买卖、出租、转让和抵押采矿权。
严禁倒卖贺兰石原料。
第七条 开采贺兰石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森林保护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