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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154号
  • 【发布日期】1988-01-16
  • 【生效日期】1988-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城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吉政发〔1987〕154号发布)

为加速我省城乡建设,适应生产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并将其纳入市、县(区)、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不含计委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金建设投资)交城建部门,由城建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抄送财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财政要尽量多安排一些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

三、城市(含建制镇)和集镇 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土地部门负责地籍、权属管理和检查监督。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监督;需征用土地的,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征用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民用建设项目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上不准零星插建。对个别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收的额度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

五、按当地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实行配套建设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和商业网点费。给水工程建设费、电增容费按新增容量征收。
关于建筑税和营业税,下列自筹项目在省权限范围内予以免收:
1.城市供水、排水、煤气、道路、桥涵、交通、环卫及园林绿化设施,区域集中供热设施,文教、体育、卫生、科技、托幼、社会福利、治理污染设施及灾后恢复性建设;
2.军转干部、中小学教师和落实政策用房,翻建回迁用房,个人购房、建房;
3.住房特别困难的企业建房、买房,按税收管理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
征收的建筑税和营业税,作为城市开发的专项资金,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由城乡建设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开发项目委托或招标,实施政府的综合开发计划,为城市改造服务,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政府要与其签订小区改造经营承包合同,根据小区不同状况,确定收益指标。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开发。达不到“建二得一”的开发小区,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开发公司按合同所得的超收部分,大部分作为公司发展基金,其余可作为福利和奖励基金;开发公司交纳的得所税、营业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七、为提高住宅投资效益,加速棚户区改造,对于拆迁户要严格控制还迁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有偿改造。还迁后扩大面积的费用由原住户及其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改造后适当收取改造费。无力支付扩大面积费、取暖费、旧房改造费的,可以按原房标准易地安置;对于那些改造负担过重的棚户区,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政府补贴一点、住房职工所在单位拿一点,房屋产权单位拿一点、住户拿一点的办法,充分利用拆除的旧料,搞简易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凡属城市指定改造的棚户区,因拆迁户过多,达不到“建二得一”的,适当予以补贴,使其基本达到“建二得一”。

八、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建房和买房。地方和企业要建立住房建设基金。商品房在建设期间不占计划指标。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和翻建住宅要优先列入相应计划。
个人建房可以组成住宅合作社,税费按个人建房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在设计、资金、材料、运力、地号等方面提供优惠。
在未全面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允许以优惠办法,鼓励个人买房。开发公司的商品住宅和企业自建的住宅,可按房屋基本造价向个人出售,其他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贴。继续出售房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老旧公房,具体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要积极建立住房储蓄制度。单位分房,凡有条件的,都要在用户住房储蓄达到一定额度后,才能分给。愿意买的,给予优惠。

九、增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市政基础设施要实行有偿使用,经批准集资、贷款修建的隧道、桥梁,可征收车辆通过费偿还贷款;属于单位清扫的环境、运输的垃圾、清掏的厕所,如委托给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市政公用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要返还给城建部门,作为发展市政公用事业的专项资金。特殊困难的公用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减免税照顾;企业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税前还贷;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可把用户原有的取暖平价用煤指标划拨给供热单位;煤气、自来水价格要抓好改革试点。在城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可以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市政公用和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可予适当补贴,优先提供贷款。

十、集镇和乡村都要先规划后建设。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房占地标准,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劣地、废弃地建房。小城镇(含集镇),公路铁路沿线和经济发达的樯屯,要尽可能建楼房。
要鼓励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在集镇建楼房,为其优先提供设计,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地号,免收建筑税和施工营业税。村镇组织农民联建住宅不收建筑税和营业税。
村镇归划和建设要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村镇的选址,可以安排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利于发展庭院经济。有条件的乡镇都要结合发展乡镇工业,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工程队、构件厂、建材厂,实行农房的综合开发,商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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