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1〕23号2001年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事处《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办事处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精神,引导、培育、扶持和规范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活动,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目的及其基本原则
(一)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取股权资本,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政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快我区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步伐,保障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平稳运行。
(二)风险投资机制是指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投资对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风险资本筹措和撤出渠道、政府监管系统等构成的经济运行体制,在符合科技产业创业规律的前提下,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高效运行过程。
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确立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系的市场地位,使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制能够较好地运作,促进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提高科技进步对我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我区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注重资源优势与高科技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我区独有的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将这些优势的有机结合作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的重点。
2.循序渐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国家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战略是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得以形成良性循环的有力支撑,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3.不断创新,与国际风险投资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区独有的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与国际风险投资资源有机结合,加快我区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进程。
二、加快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一)自治区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区设立的,主要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指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主要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关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项目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自治区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蒙古科技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拓宽市场准入渠道,培育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风险资本结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除了政府的引导资金外,鼓励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允许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模式。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充足,它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应占其累计投资总额的70%以上。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其累计投资总额的70%以上(含70%)时,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四)风险投资机构按市场化机制运营。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无不良记录、诚实申报个人财产,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风险投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可以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方式,通过出资人与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业绩约定期股、期权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措施,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渎职行为、最大失误等所负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一)设立自治区风险投资指导办公室。该办公室是我区风险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挂帅,自治区科技厅等政府主要部门组成,负责相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风险投资行为的规范,同时还负责指导和监督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二)成立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入协会。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并对协会成员履行章程、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评定,以促进自律机制的形成。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负责开展广泛的信息交流,建立区内外风险投资同业网络,促进项目协作和人才交流,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在民间乃至国际上的广泛发展,培训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接受风险投资指导办公室的委托,进行风险投资机构资质及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
(三)由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根据国家颁布的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条例》规定的科技项目和我区特色经济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定期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引导我区风险资本投向。
(四)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风险投资项目指南》优先选择符合我区特色经济产业发展战略的科技创业项目。
制订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优势资源向特色产品的转化,实现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指导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注意与已有的科技产业开发园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相结合。
(五)鼓励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以及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原则,诚信、公正、科学地开展经营,依法获得报酬。
(六)根据国家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积极拓展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产权交易、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顺畅撤出。
(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市场上市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
科技创业企业上市和交易应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构建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一)充分发挥我区现有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服务中心、科技网络工程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发挥专业服务的优势,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解决有关的难点、重点问题。
(二)充分发挥审计、会计、律师等事业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形成系统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支撑体系。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结成有效的投资合作联盟。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结成有效的战略合作联盟。
(五)政府支持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具有杠杆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
五、营造开放式的风险投资环境
(一)鼓励其它省市的资金和投资机构到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与我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结成投资联盟,享受我区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国外的资金和投资机构到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与我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结成投资联盟,享受国民待遇。
(三)鼓励其它省市和国外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我区的中介机构结成合伙联盟。
(四)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资源的合理流动。
风险投资是一项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竞争性强的特殊资本运作方式。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效应,认真贯彻知识经济价值观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合理引导风险资本的投向,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稳妥地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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