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23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
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
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
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
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
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
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
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
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
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
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
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
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轻纺项目审核;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资格;
3.在省内举办全国性饮食服务业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资格。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1.省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三、省教育厅
(一)取消23项审批事项
1.职业中专辐射办学;
2.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
3.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设置;
4.高校接受国(境)外捐赠书籍;
5.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伤致残等级评定;
6.中师学校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7.省高校科技产业贴息贷款项目;
8.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
9.评定省普通中学计算机教育研究与实验学校;
10.评定省级达标中小学图书馆;
11.评定省教育系统省政工共建“教工之家”先进单位;
12.表彰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
13.表彰省优秀小学思品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
14.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省“师德之星”;
15.表彰省小学优秀青年教师;
16.表彰省中学优秀青年教师;
17.表彰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
18.表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明星教师、明星校长;
19.表彰省高中会考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20.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审批;
21.成人高校招收全国劳模;
22.成人高校招收优秀运动员;
23.表彰福建省高校优秀教务处、研究生处。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教育厅所管社团登记。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聘任工资。
(四)取消4项备案事项
1.标准幼儿园名单;
2.小学变更省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设置;
3.参加奥赛特长生高中会考免考学生名单;
4.各地市制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实施办法。
四、省科学技术厅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的建立、调整、撤销;
2.省星火龙头企业、省星火产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认定;
3.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5.省级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乡(镇)。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技术经纪人资格核准。
五、省公安厅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文物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批;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
3.彩色复印机的进口和经营许可;
4.福建省消防产品销售登记证;
5.全国性旧货市场;
6.音像制作、省级音像批发企业。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技术防范产品企业标准。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成批量移民业务。
六、省民政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省级福利院等级评定。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灾民重建家园用地;
2.国家等级殡仪馆评定。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设区的市地名命名更名。
七、省司法厅
(一)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2.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1.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2.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准生效。
八、省财政厅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资产评估立项;
2.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3.企事业单位大轿车专控商品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企业财务事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较大非生产性支出、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折旧年限和方法,存货发出和领用方法、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九、省人事厅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硕士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调往省外审批;
2.地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本省未组建高评会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用人单位招收本省农村、外省劳动力;
2.省属、中央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4.医保基金征缴缓缴。
(二)取消3项核准事项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2.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3.企业自办补充养老保险。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地下水取水申请。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设区的市制订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家田复耕押金标准。
十二、省建设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重要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选址;
2.20公顷以上城市公园总体规划方案;
3.省级以上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
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
(二)取消7项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2.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审核;
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5.新设建筑企业资质预审;
6.外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7.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规划。
(三)取消3项核准事项
1.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格;
2.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四)取消3项备案事项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省管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文件;
3.厦门市审批勘察设计资质上报建设部材料。
十三、省交通厅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港口收费及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2.高速公路及省道汽车客运运价;
3.道路运输站收费;
4.设立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企业;
5.公路、水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审;
6.省道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7.道路货运站设立及站级核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省外施工企业准入证。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水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意见或核验报告;
3.省道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名牌产品。
十五、省水利厅
取消1项审批事项
不跨市的重要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和县管中型拦河闸调度运用计划。
(一)取消4项审核事项
1.1-3级河道等级划分;
2.申报国家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3.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甲级资格证书;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二)取消2项核准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
2.日供水3000吨以上单位供水安全性认定。
十六、省农业厅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配方肥资格证书;
2.畜禽及畜禽产品经营者考核证;
3.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一级)。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
十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厅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担保金额。
(二)取消10项审核事项
1.省级(地市)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2.省级各类出口企业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出口所得税返还;
3.省级(各地市)各类出口企业省出口增量贴息;
4.省级各类出口企业四类商品出口省财政贴息;
5.厅属企业应报批的应收账款和担保损失;
6.厅属企业超权限资产损失;
7.厅属企事业、社团申购控购商品;
8.厅属企事业非生产性设施购建;
9.厅属企事业、社团产权登记年检、房产登记;
10.厅属企事业、社团财会人员发放会计证。
十八、省文化厅
(一)取消9项审批事项
1.省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
2.省管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
3.省管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
4.省管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设立;
5.环幕等新型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6.美术品拍卖单位的设立;
7.集体、私人收藏一般文物登记;
8.厦门地区涉案文物鉴定;
9.专业剧团的设置。
(二)取消4项核准事项
1.银行因研究需要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参观地向社会开放;
3.民间职业剧团的设立;
4.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十九、省卫生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三级医疗机构评审。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1.新专业设置;
2.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
3.中医药科研二级实验室。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消毒供应室。
二十、省林业厅
(一)取消8项审核事项
1.林业工业企业国内技改项目;
2.猎枪弹具配售限额批件;
3.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批件;
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特许猎捕证;
5.外国人入闽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6.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7.外国人申请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外合作协议。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盐碱联合组织的确认。
二十二、省环境保护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
3.福建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2.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取消2项备案事项
1.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2.外省进闽环境工程资质。
二十三、省广播电视局
取消4项审批事项
1.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及发放验收合格证;
2.营业性电视摄录像;
3.闭路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许可;
4.场强技术检定和场强仪检定。
二十四、省体育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授予社会武术教练员证;
2.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
3.社会武术馆、社、校。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
(一)取消1项审核事项
音像出版物总批发经营业务权。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核。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报纸定价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
二十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质量放心工程示范单位;
2.购物放心示范街;
3.省产品质量稳定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鉴定。
二十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1项审核事项
初审非处方药物。
二十八、省旅游局
取消1项备案事项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
二十九、省粮食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粮油批发市场设立。
三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旅游、调查活动;
2.渔业无线电报(话)务员资格(发放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三级以上群众渔港级别认定。
(三)取消5项核准事项
1.职务船员证书审换证;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换证;
3.修造渔船焊工的资格(证书发证);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5.经销示位标的资格。
(四)取消1项备案事项
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有关资料。
三十一、省物价局
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杉、松、杂原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
2.饲料销售价格;
3.凸版纸出厂价格;
4.纸袋纸出厂价格;
5.商品木浆出厂价格;
6.医疗器械价格;
7.民用消防器材价格;
8.省产小化肥出厂价格;
9.食糖销售价格;
10.大、小麦定购价格保护价格;
11.小米、面粉销售价格;
12.油菜籽收购价格;
13.粮食种子价格;
14.车辆清洗费。
三十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取消1项审核事项
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三十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2.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3.大、中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1.小型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
2.小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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