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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2-28
  • 【生效日期】1991-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深圳交易所深圳登记公司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保证股票集中托管方案的顺利实施,经“方案实施小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特区证券公司、中行证券部、市国投证券部组成〉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股票集中托管程序



第一条 每一托管商(证券商)必须在登记公司开立托管户口,以交易所安排的证券商代码作为托管商户口的总帐号。托管户股票与自营户股票严格分开。

第二条 投资者以现有的股东代码卡号码作为在证券商处开立的托管户帐号。

第三条 客户若要买进股票,必须在深圳市任一家或几家证券商处开设托管户口。买进的股票将不再以实物股票交割。

第四条 客户若要卖出股票,须先将股票托管,托管在哪一家证券商不限,但在何处托管,必须在何处委托卖出。

第五条 客户托管股票时,须填写“股票托管申请书”。其内容有:姓名、代码、股种、股数、已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未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合计数。并出示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

第六条 未过户的股票,要连同买进报告书及过户费一并交给托管商。托管商收到客户(代管户)的实物股票后,专人核查、清点,确认无误后,填写一份“股票托管收据”交给客户。经登记公司确认后凭此收据领取“股票存折”。

第七条 托管商收到股票后,在背面的空白转让栏内盖上“股票托管专用章”(此章由登记公司统一监制和提供。其内容包括:托管商名称代码及“股票托管专用章”字样)。

第八条 证券登记公司为各家托管商免费提供股票托管专用袋,托管商应将盖章后的股票按已过户和未过户分开,未过户股票必须与对应的“买进报告书”用曲别针夹好,同一股东的股票装入一个袋,并按袋面要求填写上市公司编号、当日托管序号、股东姓名、代码、标准手股票张数、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和合计数等。股票较多需要多个袋时,应用绳捆扎,以便清点户数。

第九条 托管商按股票种类分开打印“股票交接清单”(清单格式与内容各个托管商应相同),于次日上午11点前将股票及交接清单送至登记公司签收。清单顺序和股票袋排列须按当日托管序号对应一致。

第十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交来的实物股票和交接清单后,分两个环节来确认托管股份:
1.点收股票张数、股数及托管户数;
2.股票逐张审核过户,确认托管股票并开出确认凭证一《股票托管确认书》。其内容包括:总股份、确认股数、不确认股数及原因。
登记公司在签收股票后十天内对托管股票作出确认,并对不予接受托管的股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托管商收到登记公司的股票托管确认书后,打印股票存折,托管人用托管股票收据领取股票存折,至此,托管的股票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股票存折的格式,由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股票存折的流水号由各证券商编制。封面由证券商自行设计,以保持各家证券商特色。

第十三条 客户如将股份存折遗失,可立即凭本人身份证、代码卡向发出股票存折的证券商申报挂失,没有身份证和代码卡的,持户口簿或公安局证明也可申报挂失。一星期后,托管商向客户补发新的股票存折。挂失收费1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在每只股票开始托管后,登记公司免收保管费,并对其需要过户的股票减半收取过户费(每张股票收1元)。

第二部分 集中托管后的交易交收及过户



第十五条 在实行集中托管交易的前一日,登记公司须将各托管商的托管余额报送交易所。

第十六条 客户在委托卖出时,托管商柜台应先查核该客户是否有足够的托管股票。从采用集中托管交易之日起,买卖已经托管的某只股票时,一律凭身份证和股票存折办理委托,同时停止该只股票实物委托买卖。启用股票存折后,股东代码卡应由股东妥为保存,以备将来回收。

第十七条 每一交易日,托管商在交易所达成的托管股票的成交情况,托管商买进股票数目,卖出股票数目及买卖净额,将由交易所于当日下午5:00前传送登记公司。

第十八条 各家证券商须将每交易日的客户(分户口)明细过户表,用软盘于T+1中午11:00之前送至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按股票种类与交易所送来数据核对,若正确则打印一份买卖净额清单与托管商核签。

第十九条 一旦发现托管商资料与交易所资料不一致时,则登记公司的日常业务以交易所资料为准来处理,并将有误信息尽快反馈给相应托管商,督促其作妥善的复核工作。由此而对交收划帐在时间及其它方面造成的后果,由相关的托管商负责。若属交易所有误,则交易所应及时通知登记公司。

第二十条 如果有一家或几家托管商没有准时送交资料,则当日各家托管商的股票余额以交易所资料为准。登记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的托管商作相应的处罚(处罚条例另订)。并可建议交易所暂停当事托管商交易。

第二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所送软盘,打印清单与对应托管商核对签收后,分托管商逐日打印过户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托管商,一份存档(只打印股份变更资料,新增按变更股份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商在T+2日收到过户情况一览表后,即可与客户进行二级交收。

第二十三条 如因失误发生客户卖空情况,托管商应按照交易所规则,采取措施将股票补回或售出,以保证在T+1传到登记公司的客户(分户口)的过户登记明细表,登记公司都能逐笔过户。

第二十四条 托管商报送的每一交易日的过户登记软盘资料,登记公司将作为过户登记的依据。如此资料有误,其责任由托管商负责,如过户登记时处理失误,其责任由登记公司负责。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要将已在一托管商处托管的股票转到另一托管商处,凭转入方托管商的接受入户通知到转出方托管商处,由转出方托管商填写一份“股票转托管表”,并转至登记公司核实后,将转出股票从转出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中减掉,加在转入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上,并在“股票转托管表”上盖章,交由转出方托管商和转入方托管商作为股分收付的记帐凭证。

第二十六条 “转托管表”一式四联。转出方托管商,转入方托管商,客户及登记公司各一联。

第二十七条 转出方托管商每办理一笔转托业务向客户收30元的手续费,留成20元,交登记公司10元。

第二十八条 转出方托管商开出“转托管表”通过登记公司转帐至转入方托管商,时间为一周。

第四部分 分红派息



第二十九条 分红派息以截止过户日登记公司记录的股份余额为准。

第三十条 现金股息:登记公司将现金股息直接划入股东办理代码卡时填写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一条 红股和配股
在托管户的股东,其红股及配股将记入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股票存折)。配股的认购或转让均通过股票存折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继续持有实物股票的股东,其红股打印股票,配股打印配股证,该等股东到登记公司领取红股股票和配股证。

第五部分 股票提取



第三十三条 客户如要提取实物股票,须透过其托管商向登记公司报送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登记公司将提取之股票数目从客户的分户口中转入直接户口,并打出一张非标准股票交托管商,由该托管商向客户发放。

第三十五条 提取实物股票的投资者,要向登记公司交纳股票面额5%的费用,最低额为10元。由托管商代收后与登记公司对半分成。

第三十六条 从报送领取实物股票申请表,到领取股票时间为一周。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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