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33号
- 【发布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就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国务院决定开展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就是要采取果断措施,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现象。
近一时期以来,全市各方面积极树立科学发展观,瞄准国内领先、世界一流,高标准、高水平地组织项目建设,坚决防止低水平扩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前进中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通过这次清理,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需要全市各方面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协同作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扎实苦干的作风,按时保质地完成好这次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计委、监察局、经委、建委、农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郝晓远同志但任,上述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委办局、各区县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清查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清理的范围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按照上述范围,在对所属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重点清理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下发表格的内容要求,逐个项目上报清理情况,提出项目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或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清理的标准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按照投资目标管理的范围和分工,由各市级投资目标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分工是:
1.市计委负责对市属能源项目、公检法及党政群项目进行清理。
2.市经委负责对经委系统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3.市建委负责对城建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全市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
4.市交委负责对交通系统市属各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5.市商委负责对商业系统市属各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6.市教委负责对教育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7.市农委负责对农业系统市属各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8.市卫生局、文化局、出版局、体育局分别负责本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9.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10.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县所属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区域内城乡集体、民营经济、上述9项范围之外投资项目的清理。
(二)第二阶段为复核阶段。市项目清理办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分工是:
1.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清理标准中第八条范围内的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2.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建项目及房地产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轨道交通、宽马路、大广场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3.市计委负责对其他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从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角度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5.市环保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6.天津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上报阶段。市项目清理办在汇总审核各系统、各区县上报意见以及清理办各有关成员单位上报复核和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清理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全部清理工作要确保在6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要求是:
1.5月30日之前,各市级投资目标管理单位将本系统、本地区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式6份分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并附电子版。所报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内容包括:本系统、本区县的清理报告以及填报国家统一下发的表格。
2.6月10日之前,承担复核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将各自复核和处理意见报市项目清理办。
3.6月20日之前,市项目清理办形成全市项目清理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4.6月底之前,市人民政府审定全市项目清理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抽查。各系统、各区县自查工作结束后,市项目清理办将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系统、各地区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市项目清理办各成员单位以及各系统、各区县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在组织好项目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系统、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投资结构,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确保全年投资目标的完成。按照国家要求,这次清理不搞一刀切,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加快建设。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