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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49号
  • 【发布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质量,加速资源增长,实现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多年来,我省的林木种苗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促进我省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林木种苗工作在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对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大,林木种苗不仅在数量、品种上,而且在质量上均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优质经济林苗木的供需矛盾突出;流通领域较为混乱,不少苗木从外省(区)调入,由于把关不严,出现质差、价高等问题,假、伪、劣种苗坑农害农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切实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加强和规范林木种苗管理,以确保西部大开发中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林木种苗使用 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的领导
实施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是根本。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种苗是发展林业的基础。种苗质量的优劣,决定了造林绿化、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成败。只有具备了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种苗,才能保证造林绿化的质量,保证生态工程的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林木种苗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种苗的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部署、检查、验收造林绿化工作时,要把种苗工作纳入重要内容同步进行。要坚决改变重造林、轻种苗,重数量、轻质量,重买种、轻采种,重买苗、轻育苗的做法。要真正做到下大力抓种苗,超前抓种苗,加快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
针对目前我省生态建设项目多,造林资金投入渠道多,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各地(州、市)、县(市、区)应建立有林业、计划、财政、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木种苗生产质量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主持召集会议,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扶持造林的林木种苗生产的统一计划、林木种苗的调剂、调运、使用及质量监督把关等重大问题,尤其要把好品种、质量、价格关。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种苗的计划管理,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
林木种苗工作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超前性,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为生态建设提供品种对路、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林木种苗。各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本地统一的造林绿化规划,立足本地、超前准备,按照定点采种、定点育苗、定向供应的原则,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市场,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经过衔接的种苗生产计划要作为各地(州、市)、县(市、区)造林绿化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下达。各地要坚持就地就近育苗,力争主要造林树种的自育苗率达到100%。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对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扶持造林的林木种苗平衡调度和余缺调剂。凡地(州、市)、县(市、区)内的种苗余缺调剂,由本地(州、市)、县(市、区)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州、市之间和省际之间的种苗余缺调剂,由省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外调种苗,必须按有关程序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的调拨区内调用。各县(市、区)造林部门和单位,在所属地、州、市内调运种苗、要报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外地、州、市调运种苗,要逐级报地、州、市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出省调运种苗要逐级报省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从外地调剂、调运苗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实行集体决策。

三、加强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把好种苗质量关
林木种苗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收益时间长、效益慢。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植树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成效,而且关系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要严格把好种苗质量关。在生产、经营、使用中要严格实行统一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业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一)所有生产、经营、调用的种苗都必须具有当地(或产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验证和病虫检疫证。
(二)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生态建设的国家造林项目的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由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其生产条件核发或补办《生产许可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购买、调用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林木种苗。
(三)种苗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凭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和调运无经营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者的林木种苗。
(四)严禁生产、购销、使用不合格种子和不合格苗木。
(五)在育苗核查和造林绿化工程检查中,被查单位必须出示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种苗质量检验证和病虫检疫证。
(六)新品种的引进必须按引种程序经过引种试验成功后方能推广。

四、加强种苗工作的行业管理,规范种苗市场管理
随着林木种苗商品化的发展,应强化我省林木种苗市场管理,以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行业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
为规范种苗市场,各地、州、市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每年上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定出最高价和最低价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监督和防止哄抬种苗价格。凡是超过统一定价的林木种苗一律不准擅自调进或出售。

五、凡违反规定,擅自外调、使用林木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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