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 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
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2年2月25日政办〔1992〕1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是深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份制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精心组织,大胆试点;又要注意总结经验,慎重推行,防止一哄而起。各级体改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
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各地股份制试点情况,现对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制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份构成,并由全体股东共同拥有的企业。股份制企业最普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各方共同出资入股,股东认股缴款后获得股份凭证,并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股份凭证不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获得股票并承担经济责任。现阶段我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限本企业内部公开发行。
(二)按照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制企业设置三种股权: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国家股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国家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历年的投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应包括历年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形成的资产;税前还贷按所得税纳税率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一律拆为国家股。国家股的管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199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以其经营管理的法人资产向其它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国家允许用于联营的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企业职工以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股份制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发行多种股票,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
股东认股后,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继承,在企业内部可以转让、馈赠和抵押。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留用资金的股权设置,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商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有资产形成的股份,可以由本企业折股到人,作为分配部分红利的依据,但股份的终级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个人不能继承、转让。
(五)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一般按以下顺序分配:
1、盈利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取消调节税。
2、偿还企业到期债务,包括到期的债券和银行贷款。还贷任务重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还款办法,可以比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税利分流”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4、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
5、按股分红(息)。
(六)股份制企业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在企业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股权收益率最高不应超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股本金利润率。个人股东获得的红利,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股份制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分配形式。实行“工效接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劳动、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定。
(八)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制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厂长(经理)的职责应在股份制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可设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并按规定行使职权。
(九)股份制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凡委托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的,亏损部分由委托部门承担,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生产经营或调整产品结构。股份制企业如发生亏损,由过去提留的企业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应按股份额分别承担,并相应降低股票值。
(十)股份制企业歇业、停业、解散、破产时,授《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缴纳税款、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偿还股东。
二、试行股份制的目的、原则和重点
(十一)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由多种经济成份组成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二)试行股份制,要达到以下目的:
1、明确产权关系,增强所有者对资产运营的责任,提高资产运行效率。
2、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3、通过企业间参股、控股,发展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
4、积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使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
5、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十三)试行股份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不得化公为私或变相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2、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依法纳税,职工按劳分配,股东按股分红。
3、坚持规范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既要适应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国际惯例。
4、从现实情况出发,先易后难,在有条件的企业逐步试行,防止一哄而起。
(十四)当前试行股份制的重点是:
1、在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
新办集体企业,应尽可能按照股份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企业产权和利益分配关系,并按投资份额确定股权设置。除重点骨干企业外,新办企业各种股权设置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对老集体企业,应主要通过发动职工投资入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其改造成股份制企业。
在农村应大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执行农业部颁发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2、在企业兼并中发展股份制。
采取股份制形式实行企业兼并时,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可以将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成为股东之一。同时,兼并方企业自身资产也要评估核股,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企业兼并中兼并方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其他企业参股,达到控股,实行兼并,使被兼并方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3、在组建企业集团中发展股份制。
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突破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政解缴渠道,发展紧密层;集团公司也可通过参股或控股,发展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4、在新建、扩建企业中试行股份制。
由多方投资的新建企业,可将各自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由多方投资的扩建项目,也可将各自的投资折算成股份;同时对企业原有资产评估核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5、试行职工持股的股份制。
企业新增投资,可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对企业原有资产评估核股,转化为股份。各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对国营企业进行评估核股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其中一部分股权出售给职工。收入分配,60%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40%留企业,作为国家资金再投入,列为国家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职工个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可以记帐登记,也可以由企业发给持股凭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内部以记名过户方式办理个人股票的转让,但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自然人所持股份如要转让,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制企业可以吸收外资入股,其外资股份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可以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吸收外资的有关规定。
三、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管理
(十五)筹建股份制企业必须有产权归属部门的验资证明,有总资产三分之二以上认股人筹建会议所决定的股份制企业章程、企业生产经营方向、股票认购与发行方式等文件(备忘录),报请当地体改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中,国营企业需折股出售给职工实行股份制的,需报请当地体改部门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包括内部职工持股)和跨省的股份联营企业,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经审批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十六)老企业实行股份制必须进行资产界定与评估。凡确定为股份制试点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股份制企业的行业归口部门原则上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统计制度,由主管部门商财政、税务、统计部门确定。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以及股东的监督。
在目前试点阶段,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法》,享受《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股份制的特点,在试点期间给予大力支持,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股份制企业的变更、中止、歇业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实际需要,通过增加或减少对股份制企业的持股额,来实现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必须掌握51%以上的控股额。获得国家垄断利润的企业,暂不允许职工入股。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的基本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类型的股份制试点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过去各地颁发的有关股份制试点的暂行办法或意见,只要不违反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在试点期间可以继续执行,但要尽可能取得较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和发展经验,为今后更深入地推进企业改革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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