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
(省委〔1998〕2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全发展。这是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突破。对非公有制经济起步较早的浙江来说,将是一次新的历史性机遇。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再上新的台阶,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下达后,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柱。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扶持的力度逐步增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在思想认识、政策指导,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心存疑虑和偏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要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完善我省的所有制结构。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
2.今后一个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总的指导思想,是要积极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在政策上一视同仁。要从过去单纯注重量的扩张,转向量和质的并重,在质的提高中发展;从过去不同程度的自发盲目发展,向在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基础上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长的质量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就地区来说,非公有制经济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地区,在鼓励继续发展的同时,重点是提高产业层次和企业组织化程度,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非公有制经济起步较晚的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就企业来说,对已具一定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它们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走公司化、集团化、国际化之路;对刚起步的非公有制企业,也要引导它们尽可能在较高的起点上发展。
四、完善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4.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大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山区、海洋等农业综合开发。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实行联营、合作或合资,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登记管理。鼓励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条件的经批准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成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企业。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或股份合作等形式的私营企业,也应逐步规范登记。
5.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信贷原则发放贷款,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投入的比重。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要认真总结、推广我省城乡合作金融组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经验,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较有力的金融支持。
方便非公有制企业的开户结算。非公有制企业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中,对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户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会计柜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结算存折户可以办理转帐收付等业务。对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和申领《贷款证》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应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颁发《贷款证》。大力发展抵押贷款业务,简化有关手续,清理不合理收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用地兴办生产性项目,所投资的地面建筑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作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条件应与其他企业一致。在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资金比较充裕的地区,经批准可以开展建立担保风险基金或担保组织的试点,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通过互相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为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6.财税部门要努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第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经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凡是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非公有制农业龙头企业,在税收上享受浙政发〔1994〕119号文件规定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各类开发区投资办厂,尤其是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安置或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免税期满后和已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企业外,还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低息借款。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下岗职工原单位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偿费,当地劳动部门也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低息借款。非公有制的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7.计划、经贸、土管、电力等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在立项、用地、用电和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实行扶优扶强政策,各地要选择一批骨干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省定“五个一批”企业在动态调整时,要吸收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重点加以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对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或收购,并享受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
8.组织、人事、科技、劳动、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干部或职工身份,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等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确定。在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但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等待遇。
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其人事关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手续并管理其档案。上述人员在城市或城关镇拥有住房的,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允许其在企业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9.切实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培育和建设。鼓励和提倡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学习深造,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培育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促使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逐步改变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10.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也要予以纠正。
五、积极鼓励发展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
11.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要把扶持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指标,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对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企业给予技术股以奖励。积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投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允许将该职务技术成果价值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主要项目完成人和该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股金或投资。科技成果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积极创造条件,使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各市地要鼓励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可以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或者利用现有的经济开发区,创办科技园,为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吸引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回浙创办、领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省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
六、依法加强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2.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方面要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的监督和管理。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13.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在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更好地发挥他们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发展企业文化,切实搞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14.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加强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家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搞好服务。重视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管理和服务,共同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合会,要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5.本通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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