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确定供应商等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加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并认定的资格,否则不能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凡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能力;
5、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记录;
6、履行了缴纳各种税款和社会保障义务;
7、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8、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9、没有走私犯罪的记录;
10、没有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就业的记录;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供应商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详细填写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6、制造商出具的授权经营委托书、特约经销商证书、产品鉴定书、 专利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7、供应商自然情况和经营业绩的书面材料或影像资料;
8、政府采购办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政府采购办主管人员要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进入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发给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证书》。
第五条 政府采购办对某些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主动邀请有特殊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政府采购办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可直接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供应商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供应商资格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分为两级,即一般供应商和A级供应商。
(二)取得一般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还可按条件申请成为A级供应商。
(三)取得A级供应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A级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首先取得一般供应商资格;
2、履约能力强,信誉好;
3、积极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10次以上且中标4次以上;
4、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长春市采购中心(以下统称采购中心)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产品、服务、价格等信息;
5、在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后,没有投诉方面的问题或不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申请取得A级供应商资格需要向政府采购办提交下列文件:
1、一般供应商资格证书;
2、详细填写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五)政府采购办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后,按程序组织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证书》。
第八条 供应商的待遇:
(一)一般供应商的待遇:
1、可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咨询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2、可获得参与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机会;
3、可享受免费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应商名单。
(二)A级供应商的待遇:
1、享有一般供应商的待遇;
2、可优先获得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机会;
3、与一般供应商相比,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
4、获得向国家、省、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推荐认证的机会。
第九条 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
2、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3、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投标秩序,牟取暴利;
4、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诚实守约,不断提高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
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结算程序和办法结算奖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拨款;
6、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变更名称或迁址,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要在10日内到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7、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供应商的考评与处罚:
(一)政府采购办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的,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和《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上加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年检专用章”,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二)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被降级的供应商1年以后才可重新申请升级;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隐瞒、造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4、不能诚信守约,存在投诉方面的问题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
6、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好的;
7、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变更登记未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