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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坚决打击经济罪犯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4-03
  • 【生效日期】1992-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坚决打击经济罪犯的决议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坚决打击经济罪犯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完全拥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项决定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大大加强了 刑法的威力,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有利于教育和挽救更多的人。这项决定完全符合我市人民的利益和心愿。
天津是个口岸城市,反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斗争十分尖锐。由于十年内乱对社会风气的破坏,也由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同时,思想政治工作和一些必要的制度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我市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大量增加,已经到了触目惊心、不能容忍的地步。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国家主权,腐蚀干部和群众,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经济上、政治上的极大祸害。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是国内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进行腐蚀的反映。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是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严重斗争;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盛衰成败的全局性的长时期的斗争,全市人民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和高度警惕,不能等闲视之,不能置身事外。为此,决议如下:
(一)必须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法严惩一切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对于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和集体财产窃为已有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包括其亲属)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对干部中首先是负责干部在经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不许熟视无睹,知情不报;不许优柔寡断,姑息包庇。否则,要严格追究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反复深入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运用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向群众进行反腐蚀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教育。
(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作出周密安排。在开展这一斗争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组织、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抓紧查证、及时侦破,依法起诉、审判案件。重大案件要依法进行公开审判或公开宣判,展示强大的法制威力,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震慑,群众受到鼓舞和教育。
(五)一切愿意得到从宽处理的经济犯罪分子,都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抓紧时机,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争取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在市委领导下坚决把这场经济领域里反腐蚀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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