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高耗能工业继续实行优惠扶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高耗能工业继续实行优惠扶持的通知
(宁政发〔2000〕28号2000年3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耗能工业是自治区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已成为自治区出口创汇的骨干产品。在目前高耗能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为了扶持高耗能工业持续稳定发展,带动电力消费和煤炭生产的增长,促进全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电力价格调整后分步实施3年到位的基础上,继续对高耗能工业给予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企业用电给予优惠扶持
自2000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生产碳化硅、金属纳、金属镁、金属锰、氯碱、电解铝(地方企业)、工业硅、氯酸钾、氯酸盐、电石和用3000KVA以上矿热炉生产硅铁(生产复合铁合金、炉型可在3000KVA以下)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措施的扶持:
(一)免收工业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免收地方部分电力建设基金;
(三)由电力部门给予每千瓦时8厘线的电费优惠;
(四)在本年度内,以上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5%;
(五)对符合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年运行在4200小时以上的部分(按12个月计算),每千瓦时电费降低3分钱。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按抄电见量逐月兑现。
二、积极推进结构调整
目前我区高耗能工业普遍规模小,单台设备容量小,能源消耗高,科技含量低,产品品种少,档次也较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必须加快进行结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研究和开拓市场,大力开发、引进、推广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耗低的产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自治区高耗能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工作。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进行节能降耗改造的企业,给予技改贷贴息支持,限期淘汰耗能高的落后设备,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一电力一高耗能联动发展,变能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三、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
高耗能企业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把节能降耗、环境治理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成本支出,加强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削峰填谷,降低生产成本,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对不积极进行节能降耗和环境治理的高耗能企业,不得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自治区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区高耗能工业的发展,认真研究和解决高耗能工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落实高耗能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回50%的政策规定。高耗能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缴纳电费,依法纳税。凡不照章纳税、缴纳电费者,取消享受优惠电价政策资格。在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中,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8〕14号文件精神执行。凡未按14号文件进行报批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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