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5]14号
- 【发布日期】2005-10-10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全系统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办理工作并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办理工作的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办理工作质量和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度3个方面。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评选,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评分共29项,标准分10O分,另有加分4项,减分2项。
(一)基础工作情况10项,总计3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二)办理工作质量情况14项,总计5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三)代表、提案者满意情况5项,总计2O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四)加分4项,总计4分;减分2项,总计3分。
以上各项分值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2项,按比例进行评选。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承办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标兵单位。
第九条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循办理工作规定,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二)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接收、承办到答复、总结,坚持办理工作标准,遵循办理工作范围,遵守办理工作要求,履行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办理工作质量,电子网络系统畅通。
(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基础建设扎实,保障措施有力,办理方法创新,加强同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情况,特点突出,效果明显。
(四)办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得力,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联系网络和工作系统。
(五)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答复率达到100%,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率达到100%,建议人、提案者对答复件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出30%。
第十一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办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熟悉办理工作业务,认真执行各项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办理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协调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四)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工作落实成效显著。
(五)从事办理工作达到或超过一个年度。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