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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118号
  • 【发布日期】1998-11-02
  • 【生效日期】1998-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武政〔1998〕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 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含国有农垦企业)办中小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都要在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含房地产、设备设施等),按“普九”达标的要求确定学校用地范围(含学校通道)。企业依法将产权确定给学校。

二、愿意继续办子弟学校的企业和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对学校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助,确保办学经费。当地教育部门应对企业办中小学校继续予以帮助。

三、经政府批准与企业分离移交当地政府的中小学校,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确定为基数,加上分离前所欠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亦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学校人员应以移交前上一学年度在册在岗人员为基数,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未被接收的人员,企业应负责妥善安置。

四、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后,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各区应按照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对移交学校进行调整。在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仍需设置的中小学要充实力量,继续办好。部分条件较差的学校,报经市教委批准可予撤销,学生分流到附近学校,教职工在区内统筹安排分流,学校产权可以置换、拍卖、租赁,也可另作安排,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处置,都要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国资局批准。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必须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处理,所得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五、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和我市财政体制,政府接收企业分离学校的教职工人头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其他办学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六、各区进行企业办学剥离工作,应成立由教育、编制、人事、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班,分别办理编制、人事、财产交接,各相关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交接工作。

七、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校问题要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组织地进行。分离过程中,应坚持平稳过渡,不得减少教育投入,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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