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
河北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
(冀政办[2001]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管办分离及市场移交实施办法
1995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场管办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全省工商系统的自办、联办市场已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职责和财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离,组建了市场建设服务机构,承担起市场的物业管理、经营和服务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市场实施了向当地政府的移交,实现了管办脱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还存在藕断丝连、明脱暗不脱的问题,尤其是市场移交工作还有很大差距。针对当前管办脱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国务院最近又提出了坚决落实管办脱钩的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做好市场管办分离和移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要以国发〔1998〕41号、国办发〔1995〕40号、冀政〔1999〕1号、冀政办〔1995〕41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工作,切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移交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四分离”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与所办市场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二是整体移交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四分离”的基础上,把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和人员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二、范围和方式
(一)市场移交的范围包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筹资金和财政拨款建设的各类市场,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的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市场的产权、债权债务,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的市场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产权、债权债务;市、县(市、区)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服务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服务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的人员。(二)市场移交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同级政府整体移交市场,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市场移交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市场移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移交给非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接收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的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和人员整体接收。(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市场和挂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市场一律解除代管、挂靠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多方集资兴建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经营管理。
三、步骤和要求
(一)实现“四分离”后的市场建设服务机构要履行市场物业管理、市场资产经营、提供市场服务等职责,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维护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秩序,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先整体移交,后清产核资。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先实施市场、机构及人员的整体移交。接收方整体接收市场后,再清产核资。(三)市场整体移交的同时,凡属市场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贷款及其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商业银行要随之将贷款及担保手续变更为市场接收单位。
(四)市场管办分离、市场移交工作要在2001年11月15日前完成。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市场管办脱钩工作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公正执法,切实担负起维护市场秩序重任的根本保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上来,站在是否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高度来认真抓好市场管办脱钩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市场管办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才利民副省长为组长,张清华副秘书长、省工商局谢建增局长为副组长,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农业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孙芳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市和有管办脱钩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统一领导市、县(市、区)的管办脱钩工作。各级要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方案,有秩序、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各项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市场管办分离和市场整体移交的规定,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的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整体接收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只接收市场产权,不接收人员、债务等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加强市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市场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对在市场移交期间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三)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场交接期间,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市场接收方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搞好工作衔接,保持良好工作秩序,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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